公权管理农村红白事不宜过细
2017年1月6日,河南省栾川县下发《关于“加强红白理事会建设推动移风易俗”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红白理事会制度,并明确了红白事参照标准。本村乡亲随礼一般控制在50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0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随礼一般控制在100元之内,最高不超过200元。(1月14日澎湃新闻网)
近年来,农村红白事大操大办蔚然成风。其中天价彩礼给不少家庭带来沉重负担,被认为构成农村贫困的根源之一。农村红白事本身有干部党员参与,大操大办必然会引起相关腐败问题,此类丑陋风气不刹,农村只会继续败落,可以说农村红白事回归理性,甚至可以上升到治理和民生高度。
当农村社会生活出了问题,政府介入是题中之义,但公权进入私人生活也应有边界。之前每次红头文件管理村民红白事,都会引起巨大争议,本身即说明社会上公民权利意识的兴起。栾川县这个细的不能再细的红白事管理条例,放到法律框架下,不少似有侵权之嫌。
首先要厘清政府公务人员、党员与普通村民的区别。在全面加强党内政治生活和强化党内监督的大环境下,公务人员和党员设下严而细的管理框框无可厚非。然而对普通村民而言,办红白事必须几天完成,烟酒饭菜必须控制在多少价位,邀请多少客人必须控制多少人,本是个体家庭自由选择的事情,怎能设下红线?
栾川县的红白事条例出发点是好的,移风易俗、清新简约正是新农村建设的固有内容。但出发点正确,不代表具体条款自动合法。目前农村随礼、彩礼严重超出家庭承担水平的现象很严重,对随礼提出上限,也是这些条款中最有意义的内容,但即便是无比正确的条款,也只能是建议、引导,而不能强制。至于“婚事、满月等喜事一律不得提前设宴待客,当天待客一天”“白事一律实行每人一碗杂烩菜,不出桌”更让村民有私生活受到钳制之感。公权要保障维护公共利益,但公权的运行一定要在守法不违法的框架之内。
很容易发现,越是落后贫困的地区,红白事大操大办越是严重,有些地区甚至陷入互坑互害的恶性循环。落后地区政府介入红白事治理没有问题,但也要在依法治理的框架内进行,相比移风易俗,法律受到践踏造成的损失甚至更大。公权管理农村红白事,引导要多于强制,粗线条应大于过严过细,而且要充分调研适应当地情况。众所周知,农村人物质文化生活相对匮乏,他们的红白事很大程度上承担社交甚至娱乐生活的职能(部分农村有老人丧事喜办的传统),有的家庭红白事随礼其实不高,多持续几天大家多联络感情并无不可,政府强制规定不超过一天,甚至剥夺了他们穷乐呵的权利,这样的规约可能会适得其反,反而会削减村民的生活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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