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封可退” 增添了网购底气
网购遇到问题商品需要退货时,不少商家会以“已拆封”、“试用过”等理由拒绝退货。今后,这一状况将有改善。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8月6日《长沙晚报》)
2014年施行的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顺应了网购消费维权的需要,一时让消费者欢呼雀跃。然而,在网购实践中,很多消费者发现,“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并非想象的那么美,那么好用。
由于消法第二十五条给“七天无理由退货”设定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一条件,且未对商品完好进行明确解释和界定,因而,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理解出现分歧。不少网络商家认为,网购商品的外包装已被消费者拆封或商品已被消费者试用即为“商品不完好”,并对拆封商品拒绝退货。
令人欣慰和期待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针对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近两年遭遇的问题,明确规定“网购商品拆封亦可退”,并对商品完好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解释,也进一步指明了不适用于“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给“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打了一个法律补丁,使消费者的权利更加完善,使经营者的底线更加明晰,体现了法律的进步。
“网购商品拆封可退”与消法规定的“商品完好”退货条件并不矛盾。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而网购商品如果只是外包装被拆封,或被合理试用,包装内商品的外观、品质、功能等依然如新,相关配件也齐全,那么,商品本身就符合“完好”的标准。
在实体店购物时,消费者可以查验商品,可以试用。在网购时,消费者也理当享有这些权利,而拆封是消费者查验商品、试用的前提。如果对消费者拆封的商品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查验权、使用权就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甚至被剥夺了,消费者的其他相关权利很可能被侵犯。“网购商品拆封可退”符合消费常识,也符合消费情理。
“网购商品拆封可退”为消费者权益打了个补丁,能够增加消费者的网购底气,鼓励消费者放心消费。这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有利。(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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