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网购平台打假案具有标本意义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该案由奉贤区人民法院院长陆卫民组成合议庭,判令被告姚某赔偿原告淘宝网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赔偿原告淘宝网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驳回原告淘宝网其余诉讼请求。根据淘宝网工作人员透露,该案是国内首起网购平台打假案(7月26日《人民法院报》)。
与淘宝网的诉讼请求相比,法院的判决只是满足了其中的很小部分,但是该案件的判决依然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可以说,网购平台主动打假的行动,就是一种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入驻商家是网购平台生存发展的基础,双方是利益共同体,入驻商家普遍被各大网购平台视为上帝。部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基本上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想方设法的包庇纵容,经常被网购消费者评价为与不法商家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在执法监督实践中,网络商户经营者之所以敢于违法甚至犯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有网购平台的姑息纵容,有些网购平台甚至成为藏污纳垢、假冒侵权的集结地。姑息纵容入驻商家的违法犯罪行为,网购平台其实也是饮鸩止渴,短期的经济利益却给商业信誉带来持久性伤害,尤其是在信用至上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业绩下滑甚至惨遭淘汰都将难以避免。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就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份协议对双方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淘宝网起诉姚某的依据就是双方签订的《淘宝服务协定》。淘宝网认为姚某销售掺假商品的行为给其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认为每次假货或者品质纠纷,会让消费者在平台整体的消费活跃度显著下降,其实就是淘宝网认为入驻商户的不法行为降低了自身的美誉度。这种对商业美誉度的珍视对所有网购平台都是一种启示,不能让责任协议形同虚设,不能为追求短期利益而放弃长远经营,对于害群之马要坚决及时地清除。
首例网购平台打假案也警示所有违法经营者,在互联网法治建设日趋完善的大势下,妄图希望借助互联网的隐蔽性、异地性等特征非法牟利,已经日渐不合时宜。互联网法院的建立以及相关监管制度的健全,都不允许网络交易平台继续成为坑蒙拐骗之地。互联网消费维权的成本逐渐降低,行政监管的力度逐步加强,只有合法经营、真诚服务的平台、商家才能在互联网市场中生存发展。这起全国首例的网购平台打假案属于新类型案件,上海法院的裁判对全国法院而言也具有标本意义,法官在裁判当中对于事实证据的认定,非常考验法官辩法析理的综合能力。
网购平台主动打假是经营理念的转变,也是司法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更是法治互联网建设更加深入的体现。希望更多的网购平台能够主动打假,主动净化自我,切实履行法律责任,既对消费者负责,也为自身发展负责。(刘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