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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错案道歉理所应当

2015-08-08 20:19:00 来源:长沙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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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冤案,被关押了21天。经历了一年前的那场牢狱之灾后,25岁的蒋小兵(化名)陷入了人生低谷,原本活泼开朗的小伙再也快乐不起来。冤案当事人盼恢复名誉无人理睬,广东省公安厅认定东莞市的办案分局应“赔礼道歉”却无人开口,当地警方称:很少有人固执要句道歉。(8月6日《广州日报》)  

  警方制造冤案,对当事人的身心和名誉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冤案当事人要求警方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正当的诉求。更何况,省公安厅已认定当地警方“违法行使侦查职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责令其“对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然而,当地警方以“很少有人固执要句道歉”为由拒绝开口道歉,显然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漠视,更是对冤案当事人的二次伤害。

  事实上,向冤案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进行国家赔偿,仅是对当地警方错案追责的第一步。换言之,受理错案受害人的索赔申请,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是必须的。然而,即便受害人最终拿到了国家赔偿,个人利益得到了充分补偿,也并不意味着这起冤案就可以画上句号。而现实情况却是,许多错案止步于国家赔偿,追责机制形同虚设。正因如此,一些办错案的警方,连“赔礼道歉”都省略了。

  《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现实是,这一规定未能得到较好的落实,对冤假错案的处置,走进了“国家赔偿,纳税人埋单”的怪圈。

  不可否认,正是因为当地警方及相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简单粗暴,错抓错审错诉错判,才制造了这起错案。既然是错案,就必须有人来担责。因此,针对这起错案,广东省公安厅应及时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制造错案的办案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过去,对造成国家赔偿的相关责任人,不痛不痒地给个行政记过、警告等处分,是不能令百姓信服的。因此,我们期待对东莞警方这起错案制造者的问责,能够成为一个新范本。(张西流)

责任编辑:殷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