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判决书蚕食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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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又现乌龙判决书。石家庄某区法院一份民事判决近日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记者翻阅这份判决书并进一步核实发现,在该案三名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完全不知情。(5月8日中国新闻网)
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一,人民陪审员居然对案件审判完全不知情;而毫不知情的陪审员的姓名竟然也出现在了判决书的落款中,并被加盖了公章。这的确令人称奇。
表面上看来,这一事件之危害,相比那些危及公民巨额财产及生命安全的枉法判决,似乎无足轻重。实际上,还原彼时现场,这样的“乌龙”判决书的出现无非也是当事法官嫌麻烦,在细节上小动了下手脚所致,恐怕也是法院内部的“潜规则”之一。但正是这一违规的“小动手脚”,却伤害了司法最根本的东西,程序正义。而对程序正义的伤害,即是对司法公信力的蚕食、对司法尊严的戕害。不同于行政权力,公信力与尊严,乃是司法权力生命之所系;而司法权力,又是社会公平正义、公民自由权利底线之所系。
首先,在司法中,程序正义是结果的公平正义之必要条件。一般而言,程序正义的情况下未必能实现最终结果的公平正义,但没有程序正义,绝对不可能实现结果上真正的公平正义,进而也就不可能达致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现实已经多次佐证了这一判断。多少轰动一时的枉法判决、冤假错案,之所以能出现,无非就是源于对程序的破坏与漠视。“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司法尤其如此。对于司法来说,所谓“细”,就是在程序上细扣、在规则上细究,做到细节中的审慎。否则虽程序上差以毫厘,但可能结果就谬以千里,最终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其次,司法中程序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障结果的公平正义,更在于以一种程序所携带的“仪式感”、严肃性来培育、强化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与尊严,进而养成全社会对于法律的信仰。这一点往往为人们所忽视。但正如一句著名的断言,“法律若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而法律的信仰,纯粹依靠法律背后的国家暴力,以及公众对于违法惩处的恐惧显然无法建立,乃是要依靠更深层次的纽带——情感与精神认同。只有养成了对于法律情感及精神上的认同,一个社会、国家方能真正培育出深入人心的法律信仰。而情感与精神认同的养成、强化,所依赖的要素之一,就是司法程序中所体现的仪式感与严肃性,以及对于司法程序细节处细扣、细究的审慎态度。试想,若法院都不遵循应有的法律程序,若法官都将其判决宣示视为儿戏,除了畏惧,谁会真正在情感与精神上认同法律规则?
就此而言,在判决书中加入不知情的陪审员的姓名,这一违法操作虽然没有造成太过严重的恶劣后果,但其不良影响也不容小觑。实际上,“千里长堤,毁于蚁穴”,正是诸如类此的一个个或许不经意、不严重的违规操作,方逐渐形成了不尊重程序的整体生态。
我们国家司法的问题也正在于此。法院之孱弱与司法之尊严扫地不仅来自于外部的制度制约,更来自于法院内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社会从法院中、法官身上尚且看不到一个国家最应该捍卫法律尊严的机构与群体对法律最基本的遵循与信仰。在这种情况下,若要法院重拾公信力,司法重建尊严,法官以及司法工作者们恐怕需要做得更多。
文/岳乾
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一,人民陪审员居然对案件审判完全不知情;而毫不知情的陪审员的姓名竟然也出现在了判决书的落款中,并被加盖了公章。这的确令人称奇。
表面上看来,这一事件之危害,相比那些危及公民巨额财产及生命安全的枉法判决,似乎无足轻重。实际上,还原彼时现场,这样的“乌龙”判决书的出现无非也是当事法官嫌麻烦,在细节上小动了下手脚所致,恐怕也是法院内部的“潜规则”之一。但正是这一违规的“小动手脚”,却伤害了司法最根本的东西,程序正义。而对程序正义的伤害,即是对司法公信力的蚕食、对司法尊严的戕害。不同于行政权力,公信力与尊严,乃是司法权力生命之所系;而司法权力,又是社会公平正义、公民自由权利底线之所系。
首先,在司法中,程序正义是结果的公平正义之必要条件。一般而言,程序正义的情况下未必能实现最终结果的公平正义,但没有程序正义,绝对不可能实现结果上真正的公平正义,进而也就不可能达致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现实已经多次佐证了这一判断。多少轰动一时的枉法判决、冤假错案,之所以能出现,无非就是源于对程序的破坏与漠视。“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司法尤其如此。对于司法来说,所谓“细”,就是在程序上细扣、在规则上细究,做到细节中的审慎。否则虽程序上差以毫厘,但可能结果就谬以千里,最终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其次,司法中程序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障结果的公平正义,更在于以一种程序所携带的“仪式感”、严肃性来培育、强化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与尊严,进而养成全社会对于法律的信仰。这一点往往为人们所忽视。但正如一句著名的断言,“法律若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而法律的信仰,纯粹依靠法律背后的国家暴力,以及公众对于违法惩处的恐惧显然无法建立,乃是要依靠更深层次的纽带——情感与精神认同。只有养成了对于法律情感及精神上的认同,一个社会、国家方能真正培育出深入人心的法律信仰。而情感与精神认同的养成、强化,所依赖的要素之一,就是司法程序中所体现的仪式感与严肃性,以及对于司法程序细节处细扣、细究的审慎态度。试想,若法院都不遵循应有的法律程序,若法官都将其判决宣示视为儿戏,除了畏惧,谁会真正在情感与精神上认同法律规则?
就此而言,在判决书中加入不知情的陪审员的姓名,这一违法操作虽然没有造成太过严重的恶劣后果,但其不良影响也不容小觑。实际上,“千里长堤,毁于蚁穴”,正是诸如类此的一个个或许不经意、不严重的违规操作,方逐渐形成了不尊重程序的整体生态。
我们国家司法的问题也正在于此。法院之孱弱与司法之尊严扫地不仅来自于外部的制度制约,更来自于法院内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社会从法院中、法官身上尚且看不到一个国家最应该捍卫法律尊严的机构与群体对法律最基本的遵循与信仰。在这种情况下,若要法院重拾公信力,司法重建尊严,法官以及司法工作者们恐怕需要做得更多。
文/岳乾
责任编辑:鲁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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