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出访“规矩”要细密更要公开
山东省日前对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约法三章”,规定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2年内不超过1次或1个任期内不超过2次;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组织“团外团”和携带配偶子女同行;正省级领导、副省长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中纪委网站12月23日)
上述“约法三章”中,不仅有次数、任期、职级的限制,还有团组人数的限定、包机与否的限定等,还特别强调,这一具体规定乃因公出国的最高限量,并不能曲解为可以享受的因公出国待遇,更不能据此要求轮流出国。
这样的规定显然触动了公众的敏感神经,一直以来,对于官员频频出国甚至变相公款旅游的行为,社会公众多有诟病,有关方面也曾出台了不少禁令,三令五申,但效果似乎并不明显,大量的公共财政资金就这样被众多官员开了洋荤。山东省这一规定,至少从“降低总量”、“减少财政支出”这一层面上讲,有着不容低估的价值。
不过,这样按照官员级别确定出国次数的规定,不免有“一刀切”的嫌疑。有网民就质疑,控制官员公款出国为何一定要规定次数?这样的限定会不会将那些“真实的需要”也一并砍掉?官员如果确实出于工作需要而要出国,则这样的“高压线”未免束缚了手脚,进而可能会因此影响工作;如果确实没有出国的必要,而只是因为这些官员达到了一定级别,则出去一次都嫌多,都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
山东省这次之所以不论“需要”、只讲“职级”来确定出国次数,恐怕也有其无奈之处——“需要”存在太大的弹性空间,不好掌握,难以认定,也会给一些官员预留下闪展腾挪的空间,而“职级”则是刚性的,简便易行,也不会出现太大偏差。这也暴露出权力运行过程中由来已久的“两难”困境。
这一“两难”困境并非完全无解,既然问题出现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则只能从约束权力上来破题。
首先,相关部门应清理各部门的“权力清单”,并据此来确定因公出国的需求,有些本来就属于外向型的职能部门,当然可以适当放宽出国次数和频率,决不能“一刀切”,而有些并不需要出国的部门,则可以“零”出国。
其次,各单位部门官员因公出国,要做到彻底的信息公开,出国的具体事由、经行线路,自然要事先向社会公开,归国之后更要公开具体花费,接受社会监督。这些信息不应该继续保密。惟有彻底地公开,方才有可能真正遏制住官员公款出国旅游的风气,而且还不至于影响“真实的需要”。(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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