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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冤假错案需“防”字为先

2013-11-22 11:25:00 来源:新华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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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邹伟 杨维汉)继不久前中央政法委专门出台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这意味着冤假错案的防线从事后纠错进一步前置,更加注重源头和机制预防,将冤假错案堵在法槌落下之前。

  从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到浙江张氏叔侄案,近年来相继曝光的一些冤假错案,挑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也给司法公信力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一些冤假错案已经得以纠正或尚在纠正,但其造成的社会后遗症、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的巨大影响等却难以挽回。基于此,如何防患于未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司法原则,需要相应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从理论上讲,冤假错案不可能绝对避免,但这不能成为拒绝反思的借口。相反,如果是由于制度安排和贯彻执行环节导致,则更需要系统性的反思和制度性的努力,用严密的制度约束权力,保障最大限度发挥制度、机制、证据等客观因素的作用,最大限度降低主观人为因素的影响。

  防止冤假错案的努力,核心在于庭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后所言,在证据上出问题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此次出台的意见突出“机制”二字,要求强化证据审查机制、案件审理机制、审核监督机制,特别是排除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和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作同一认定的指纹、血迹等证据,既是号脉寻根、对症下药,更是对程序公正、证据裁判等原则的坚持。

  防止冤假错案的努力,需要从庭审延伸到庭外。着眼侦查、起诉等环节,应当取消公安机关各类不合理的办案指标,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审查职能。对于媒体、公众而言,应当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当“予以严惩”的声音一边倒的时候,能否冷静下来,想一想佘祥林们的不幸,为案件审理提供一个理性、客观的舆论氛围。

  防止冤假错案的努力,还要立足于破除司法“肌体”深处的“顽疾”。地方化和行政化,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两大体制性障碍。日前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人们期待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为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打造一个更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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