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平台先赔还需进一步界定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对食品网络交易监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其中最受关注也是带来最多争议的就是,“送审稿”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这一条款针对的就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网购食品维权难现象。尤其是对于C2C(个人对个人)的网购模式,食品网店的准入门槛很低、平台对店家的监管还十分薄弱,若遇上网购的食品有安全问题,消费者想要找店家维权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障碍。甚至很多时候,消费者根本就找不到店家。网购平台的责任正是在网购的自有特性下凸显出来的。
当然,消费者也可以找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但由于店家与消费者往往不在同一地区,政府职能部门跨区域协调、处置网购纠纷,同样存在不少难度。正因为如此,不少地方的工商、消委、消协等在回应网购食品维权难时,基本上还是采取了“消费警示”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应增强辨识能力。这种提醒对于食品网购者来说,虽然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很大程度上却在卸责。
从确保食品安全和促进交易安全上考量,“送审稿”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是完全应当的。但这一要求仍然空泛,还需进一步细化和限定。而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也嫌过于笼统和模糊。像淘宝这样的第三方平台,本身并不生产食品,而只是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可资交易的网络虚拟集市,它是否有必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但入驻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卖家,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一切法律手续。这在现行《食品安全法》上就有明确规定。现阶段的C2C上违法违规者众,并不代表“存在就是合理”,更不代表“法不责众”。食品网销终要回归法律秩序,而不能任由其野蛮生长。解决就业不是漠视食品安全的理由。食品安全法的修订,除了应厘清平台、店家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之外,更应细化违法责任的承担方式,让既定的规则能够落到实处。
当然我们也应对第三方平台的连带责任进行科学界定。尤其是消费者不可夸大理解。“送审稿”规定的是平台先赔付,是附条件的连带责任,即只有在平台“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才应先行赔付。这里的“法定义务”,无疑也有进一步具体化的必要。法律的可操作性,就在于条文明确、再明确。(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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