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指”不能止于终身市场禁入
证监会30日认定,光大证券在8·16事件中,虽然是由系统缺陷引发,但光大及其相关负责人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和违反券商内控管理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反所得约8700余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约5.23亿元。对总裁徐浩明罚款60万元,处以终身市场禁入。(8月30日中国新闻网)
一度引发股市深度震荡和舆情强烈反响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如今终于有了进一步处理结果,但证监会开出的这份罚单,很多人显然并不买账,既然认定构成内幕交易,就不能止于罚款和终身市场禁入,而必须按照刑法的有关条款给予法律制裁,否则不但难以彰显法治的威信,而且很难起到应有的警示效果。
按照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涉嫌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则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都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光大乌龙指”事件,非法所得高达8700万元之巨,情节不只是一般的“情节特别严重”,相关责任人理应受到刑法制裁,仅仅给予罚款处理、市场禁入,而没有法律责任追究的跟进,显然没有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如此轻描淡写地了结,更像是纵容“内幕交易”。法律的严肃性如何体现,证券市场秩序如何规范,投资者的权益又如何保障?(范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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