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严厉刑罚坐吃内幕信息的“股神”
作者:杨涛
审计署6月28日发布了2015年第22号公告,对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违纪违法问题、定期跟踪了解其办理情况,以及将2015年5月已办结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如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肖鹏的亲属涉嫌利用多家电力供应商的内幕信息炒股,连续8年无一亏损、年均收益率近50%。(《京华时报》6月29日)
在本轮牛市中,我们见过许多“股神”,但一般所谓“股神”也只是阶段性的,牛市中他们是“神”,熊市中却不是。然而,有一种“股神”却横跨牛市和熊市,那就是勾结权力的所谓“股神”,如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肖鹏的亲属。
股市类似于牌局,有人赚钱就是以有人亏钱为前提的。而喂饱一个“股神”,却是以无数股民和散户的血泪为代价。如果是在公平规则下进行公平交易,那么,愿赌服输,损失了也不能怨谁。但是,如果有人在违反规则进行竞争,有人却被规则束缚着进行竞争,那么,这种输是谁也不服气的。这就会让人对社会诚信产生怀疑,对一些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产生怀疑,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危害甚大。
而这种所谓“股神”往往是利用了权力,对于公权力的腐蚀不言而喻。多数“股神”是利用自身或亲属的权力,获取内幕信息以进行交易。像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肖鹏的亲属利用多家电力供应商的内幕信息炒股,如果不是因为肖鹏副总经理的职务,电力供应商会给其家属内幕信息吗?再如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利用中山公用重大重组,不到2个月就获利1300万元,如果她不是市长,她能知晓这一信息吗?当然,也有人是直接利用自身直接参与交易的形式来谋利,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基金经理杨奕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投资操作数十只上市公司股票,非法获取巨额利益。
但是,这些“股神”在目前过于宽松的监管机制下,在目前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下,能被发现并被查处的可能只是少数;而被查处的,受到的处罚也往往较轻。在刑法中,对这种行为只能以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处罚,这一罪名通常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杨奕仅以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50万元,而李启红犯下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也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对于权钱交易者而言,送什么也不如送内幕信息来得实在和隐蔽——如果下属送100万元给李启红,恐怕下属自己并不十分乐意,而李启红也心惊肉跳,但随便送一条内幕信息给她,她就能轻松获利1300万元,风险又小,即使被发现,处罚也轻多了。但是,李启红等人的行为实质上与受贿无异,同样是利用职务之便,同样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样最终是收获了不法利益,同样损害了公共权力的廉洁性,只不过,送钱的方式更为巧妙一些罢了。那么,为何直接受贿要比获取内幕信息获利的惩处重得多呢?
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完善股市规章制度,事先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另一方面,则应加大打击利用公权力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甚至不妨以受贿罪、贪污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杨涛)返回光明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