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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务必推动光大证券民事赔偿责任落到实处

2013-09-02 09:27:00 来源:成都商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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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中小股民对光大证券提起诉讼提供了重要基础,甚至是前提条件。但事情还不会如此简单。

  投资者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缺失。当前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四大类,虚假陈述远比其他行为容易认定和判断,也是证券市场发生最多的侵权行为,但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均未出台,在法院执行层面还缺乏参照,这有可能会制约民事责任的追究。

  比如在此前的汪建中操纵市场案中,汪虽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一些因受汪建中“掘金报告”影响而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在提出索赔诉求后,却被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主要原因是“对于操纵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

  确实,目前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法》都各只有一句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详细的条文。笔者认为,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不可能不运用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法共存,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官只要按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自主寻求裁判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正确裁判即可。

  另一个问题是必须考虑诉讼成本。光大证券事件受损投资者众多,但有些受损额度并不大,如果每个人都去诉讼既不现实、也无意义。当前还没有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有的受损中小股东或许就此放弃索赔。

  其实,追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参照虚假陈述的民事和解方式来解决。比如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中,平安证券通过设立赔偿基金,与12756名适格投资者达成和解,补偿金额约1.79亿元。光大证券也可效法上述做法,与受损投资者及其代理律师进行调解,最后确定赔偿比例。待赔偿方案确定后,光大证券设立赔偿基金,投资者如果接受补偿,则表明其自愿放弃向光大证券再行请求赔偿的权利;不接受赔偿、或者有些投资者认为应该赔偿却不在赔偿范围之内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

  如此解决方式,可避免投资者后续民事诉讼索赔的成本高昂与程序冗长,可以让市场主体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也可为今后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良好的范例参考。

 

责任编辑: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