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先处理违章再年检,得有个权威说法
吉林省吉林市的朱先生在办理机动车年检时,因有20条违法行为没有处理,车管所没有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朱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交通违法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交警支队不服上诉。日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见7月16日《北京青年报》)
只有机动车违章处理完毕,才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证,这素来是各地的普遍做法。面对质疑,交警部门往往会拿出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但有人质疑,交通违章行为处罚的对象应是车辆驾驶人,机动车年检的对象则是车辆本身,将违章处理设定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两者对象不一致,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作为下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将机动车年检与违章处理挂钩,违背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为此,多地车主将车管所告上法庭。从2008年到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类似案例有近60件,除一些案件由于法律程序问题被法院驳回外,多数车主诉求都得到了法院支持。
不过,让年检与违章脱钩不能止于个案判决。个案的处理只是就事论事,并未从根本上纠正年检挂钩违章的规定。即使车主胜诉,也并不意味着其他车主便可“照方抓药”。现实中,就曾有其他车主手持相关案例的胜诉判决书到车管所办理年检,却仍被要求先消除车辆违章记录再办理。年检能否挂钩违章处理,这事得有个权威说法,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同时,也不能忽视交通违章执行难问题,这方面不妨引入社会信用体系,将逾期不处理者纳入征信黑名单。
去年底,全国人大表示已收到针对“将处理违章作为机动车年检前提条件”的审查建议,将与有关部门深入沟通并督促解决这一问题。希望在全国人大介入下,通过顶层设计的调整,机动车年检与违章处理挂钩的事,能有个权威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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