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网评:别再让人脸识别偷走我们的“脸”
4月9日,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迎来了终审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判删除原告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此为该案终审,历时一年半,引发全国关注。
近年来,人脸识别被滥用事件不断触动公众敏感神经,今年的“3·15”晚会,央媒再次聚焦人脸识别的安全问题,某些不法商家在不提前告知的情况下,非法自动抓拍顾客人脸信息,采用人脸识别用于精准营销或数据杀熟等行为,引发舆论哗然。
不可否认,人脸识别的唯一性和不易被复制的良好特性为身份鉴别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能够快速、精确识别个人主体,例如:在支付和消费领域、在机场和火车站、在医院和酒店,甚至小区门禁和快递取件等都得到了应用。笔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对个人隐私权可能带来的侵害,也非常严重。方便不代表万能,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今年4月1日,山西临汾警方摧毁一条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服务的黑色产业链,犯罪嫌疑人利用软件解封QQ账号百万余次,被解封的QQ账号中有7914个涉及全国8601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资金达6亿元。其中该黑色产业链就有人脸解封的方式,也给人脸信息安全泄露敲响了警钟。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是不可更改的,人脸信息发生泄露,不太可能去“换脸”。在人脸识别技术愈发普及的当下,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对于一些非必要的“刷脸”不是非用不可。
特别是步入数字经济(数字货币)时代,个人隐私更加重要,一旦泄露会有不可预测的风险。法律要先行于科技,这就需要国家层面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保护百姓隐私权,更需要自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判决已然落定,但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序幕才刚刚拉开。请谨慎对待我们的个人生物信息,别再让人脸识别偷走我们的“脸”。(文/李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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