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个人信息需多方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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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蕾
3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在信息时代,信息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滥用个人信息来谋取巨额利润。近年来个人信息屡屡被严重侵犯的案例大量曝光,使人不堪其扰,轻则骚扰电话响不停,重则遭遇诈骗受损失。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是最好的“利剑”。虽然我国已在多项法律中关注和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2016年的网络安全法确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此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写入民法总则草案,无疑再为公众建立了一道信息泄露“防火墙”。
但个人信息并非简单的个人资料,其是以公民个人的人格权为基础,体现的是公民的基本人权,要维护个人权益,就需要还权于人,加强对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尤其是在我国正向信息社会转型的关键性阶段,加快立法,形成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对个人信息的妥善保护意义重大。与此同时,治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它既依赖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依赖于多部门的联动与配合,公众信息保护意识也有待提高,只有大家都参与进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才能更好地推动。
责任编辑:徐英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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