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抢票”不应成为现行法律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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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
时值春运,名目繁多的火车票“付费抢票”业务正在各大第三方平台如火如荼地开展,多家第三方平台还划定了不同的抢票“级别”,并“明码标价”。(1月10日华西都市报)
春运在即,与外面极低的气温相比,今年火车票的销售却是异常火爆。因为2017年的春运来得似乎比以往更早一些,学生流、返乡流和探亲流相互叠加,导致今年的火车票变得更加难求,这也被网友戏谑地称为“史上最难抢票年”。
说到“抢票”不得不让人想起那些曾经一起合作过的伙伴,以前那些免费的第三方平台。它们在陪伴大家愉快地渡过了几个年头后,今年却不约而同的集体选择了“变脸”,即从无偿变有偿,甚至因级别不同而收费不同,当然结果也不同,自然是价高者得之。要问票价高多少?笔者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最后票价是原票价的近7倍。
不可否认,这些平台拥有的先进技术让它们抢票成功的概率提升了不少,但是这并不可以成为它们“明码标价”替人抢票的卖点,因为我国有明文规定;火车票销售、代售服务价格有硬约束:服务费5元封顶,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客票预订、销售环节加收任何费用,地方有关部门也不得批准收取各种费用。由此可见,代售车票过程中,加价或变相收费属于价格违法。
道理谁都懂,但即便如此,第三方平台还选择大张旗鼓地宣传“付费抢票”,一方面是看准了消费者非买不可的心理,另一方面则是钻了现行法律的空子,明知道属于价格违法,但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于是就摆出了一副能奈我何欠揍姿态,抱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侥幸心理大肆敛财。
其实打击“付费抢票”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大家集体抵制,没有了需求自然就没有了市场。可是对于民众来说,家还是要回的,票还是要买的,所以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根治“付费抢票”并不现实。那么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快速响应,尽早出台相关法规对这种变相加价的行为加以严惩,切不可让现行法律在“付费抢票”面前失了威严,否则长此以往还会降低法律在民众心中的信服力,只有相关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还广大购票者以公平合理的购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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