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的“金饭碗”风险有多大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新增加的条文中包括: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娱乐文化圈的明星名人们,大多有着一夜暴富的经历。年轻时做小伏低,吃苦受累,一旦走红,立刻日进斗金,进入社会上流。在他们的收入中,一部分是各种片酬、演出酬劳,另一部分,就是广告代言费了。后者往往比前者多出很多。
明星代言广告,出事的不少,侯耀华、郭德纲、赵忠祥、倪萍等人,都卷入过这样的纠纷之中。罚不罚钱倒在其次,形象损毁了可不是闹着玩的。后来在相关部门的严管下,明星们对药品、保健品广告多持慎重态度,涉足的少了。但这并不能使明星彻底摆脱虚假广告。
仔细分析一下,明星与虚假广告沾边,大多是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本没有使用过某产品,或者采取使用道具、虚构情节等手段,来为产品代言,比如戴着假睫毛做睫毛膏广告,就属此例。这一类即使在国外也要遭到处罚,没什么好讲的,明显的造假。另一种,就是明星被蒙骗,一些企业拿着各种证书证明去找明星,手续齐全,言之凿凿。明星的专业知识是有限的,可能不具备辨别真假的能力,等到出了事,也要挨罚,看上去确实有点冤枉。三鹿奶粉就找过不少明星做广告,他们该负多少连带责任呢?
罚不罚明星,一直存在争论,也没见到罚款的数额,是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这次消法修正,把个人的连带责任加上了,而且不再限于药品、保健品和食品,解决了法律依据的问题,看来明星们的“金饭碗”风险大大增加了。解决之道,恐怕就是在接广告的时候慎之又慎,小心为上。剩下的,只能看运气。一些企业是赚钱疯子,很多老板并没有足够的道德意识,所以总出今天还誉满天下、明天就人人喊打的事情,这都不是明星们所能控制的。
所以,新消法里的追责,应该更加细化。什么叫“虚假”,夸张是不是“虚假”,到什么份儿上就是“虚假”了,一定要规定清楚,让明星和公众都能一目了然。什么情况下,连带责任承担到哪一步,接受什么样的处罚,赔偿消费者多少损失,也应该有细则。大家心里都有谱,办事的时候就尽量小心,真有问题,到了法院也好掰扯,该承担什么就承担什么。当然还有一条,罚明星能起到关注效应,但不解决根本问题。真对消费者负责,就要让涉事企业付出足够的代价,让涉事企业受到惩罚、拿出足够的赔偿,这才是真正对消费者负责。
明星们的声誉和财富,也是汗水泪水换来的,拿广告代言费无可厚非,可一定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什么钱都不该赚得特别容易,在这点上明星们也要有思想转变,有风险意识。今后几十上百万的代言费放在那里,别眼红得什么都不顾了,一定要念叨:小心行得万年船。
本报评论员 程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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