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该成社保“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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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由51社保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9》显示,在入职当月或次月及时参保的企业比例达到77.5%,相较去年有了较为明显的回升,但仍有19%的企业选择试用期结束后才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这也说明,由试用期未按照规定及时参保导致的试用期社保“盲区”值得各方关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理应缴纳社保。可是,为什么还会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保的情况呢?
试用期期间,员工和企业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设置试用期的目的也是让双方都有合法的反悔权。签约后反悔,有可能是员工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企业要求,也有可能是企业不对员工的“胃口”,员工主动离职。因此,不少企业为减少这种不确定性,降低员工主动离职的风险,选择在试用期结束后再补交这部分社保,渐成行业“惯例”。
这样的“惯例”当然是违法的。社保是国家为了保障员工的生活、医疗而设置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法律法规对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双方不得自行协商,不得约定放弃。任何私自约定都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仍有企业能够违规操作,一是因为一些员工不熟悉法律,被企业忽悠;二是因为多数人为了保留工作机会,给单位领导留一个好印象,不会过多计较试用期内的社保待遇。长此以往,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试用期不该成为社保的盲区。对于新员工尤其是刚踏入社会的职场小白来说,千万别被这样的企业“惯例”所忽悠,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相关部门来说,也要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切实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范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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