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被冒用 应有责任倒查机制
如果不是因为要贷款买房,林女士不会知道,自己的名下竟然有两家注册资本200万元的公司。“因为名下有企业,我每月必须多付银行贷款利息700元。”林女士说,不仅如此,注销这两家企业也十分费事。这让婚期将近且事务繁杂的她徒增了不少烦恼。(1月1日《中国青年网》)
身份证被冒用,可谓“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现实中,类似名下有几家公司,有一笔贷款,甚至被纳入了失信人黑名单的案例举不胜举。被冒用的情节多是相似的:身份证丢失被人捡到后冒用。身份证丢失被冒用的现象频发,除了身份证本身的管控体系存在短板,还在于未能做到责权一致的责任追溯。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作为居民身份证管理的主体,理应为保护个体权利、减少个人损失而实行有效干预。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这意味着,一方面,如同银行卡一样,在新卡已然办理的情况下,旧卡的功能和作用随之消失,公安部门未能提供像银行卡一样的技术防控措施,或者通过联网手段给予预警,属于技术性缺陷;同时,居民补办身份证的程序属“丢失宣告”的行为,起到了应有的告知义务,也对公安机关实施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同本案当事人的遭遇一样,绝大多数人向司职审查和保护的政府机构寻求保护时,往往会处于“求告无门”的境地,会被各种理由拒之门外。要么以“未产生经济损失和纠纷”为由而拒绝立案,要么以“类似事件太多”而给予搪塞,要么让失证者“提起诉讼”从而规避己责,而“自我维权”程序复杂,代价很大。
那么,谁来惩戒冒用者,谁来督促管控者?冒用者若不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监管者若不能由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则身份证丢失之后的维权之苦,会成为个体的权利之痛。公安部门有立案调查抓出冒用者并对其给予惩戒的责任;银行、工商等部门具有实质性的资格审查责任,未能在核实的情况下,凭虚假的委托书等资料就办理贷款或者证照,对个体损失也难辞其咎。唯有让他们承担风险和赔偿损失,才能把防控之责坚挺起来。
要做到这点,重在实施责任倒查机制。总的原则是,个体身份证丢失之后被冒用,公安部门要立案查处冒用者,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追究,不得推诿而无所作为;与此同时,承担把控和审查之责的银行、工商等部门应有紧急纠偏和干预机制,对落实内控机制不力造成的个体损失,给予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走偏的责任归于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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