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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要求举报人“现场领奖”?

2017-03-23 14:28:00 来源:四川在线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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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在北京工作的阳槟灿告诉澎湃新闻,2016年他实名向武汉市食药监管部门举报湖北2家公司在网上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同时还申请了举报奖励,但武汉市食药监局在回复中要求其到指定地点“申请奖励”。随后,阳槟灿向湖北省食药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日前,湖北省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武汉市食药监局要求举报人到现场提出申请,确有不当,应予纠正。(3月22日澎湃新闻)

  举报涉嫌犯罪,其结果大都是被举报人被送进了大牢,这无疑会让被举报者“恨之入骨”,在这种情况下,打击报复只愁找不准目标。而要求举报人“现场领奖”,很容易导致举报人身份暴露,给被举报人提供“靶子”。事实上,这样的事被媒体曝光的已经不少。正因如此,举报奖励部门“现场领奖”的要求,才会引发舆论关注。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遭打击报复的比例,虽无确切的统计,但从媒体曝光的情况来看,似乎也好不到哪儿去。这使得一些举报者不敢领奖。‘

  对此,2013年1月,国家食药监局、财政部联合颁行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14条、15条规定,实名举报人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相较于以往的做法,这一灵活的领奖方式,因其安全系数的提高和更为便捷和,更受举报人的欢迎。但是,从各地执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办法》中关于“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的表述仍显多余,这里既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现场领奖,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现场领奖。这就容易产生歧义,导致执行上的各行其是。

  除了武汉,此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地食药监部门此前的奖励办法中,也有类似现场领奖的规定。修订后的《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仍有“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的表述。而就在2016年5月份,同样是因为拒绝转账坚持要举报人到现场领奖,北京食药监局在行政复议中被国家食药监总局认定违法。这是不是因《办法》中多余的表述导致的多余要求?

  武汉的“现场领奖”被纠正了,其他地方如果出现类似问题呢?而即便都能得到纠正,也会在让举报人多费周折的同时,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也会增加泄露举报人信息的风险。就阳槟灿举报事件看,因为申请行政复议,其身份信息也由此而为更多人所知,其遭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大。而更重要的是,这会无形中加大举报人的心理压力,进而挫伤更多人参与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有鉴于此,建议国家修订《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时,删除第15条中“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的表述,而不要等到下级执法机关出现偏差时,上级才出面纠正。

责任编辑:徐英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