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论频道 > 杂谈 > 正文

高空抛物“连坐” 规则应更明确合理

2016-09-12 11:01:00 来源:长沙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评论投稿邮箱:pinglun@sdnews.com.cn

  备受关注的武汉市汉阳区高空抛物导致女婴伤残索赔案,近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了上诉业主的诉求,维持业主共同补偿小欣怡36万多元的一审原判。2014年11月,出生40多天的女婴小欣怡在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楼下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被鉴定为七级残疾。由于未能找到肇事者,小欣怡家人将该栋楼除一楼外的业主起诉至法院。(9月11日《新快报》)

  女婴被高空抛物砸伤,却无法找到肇事者,怎么办?只能由涉事楼房的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对此感到不理解的大有人在。确实,这些业主中,只有一人是真正的侵权人,其他人都是冤枉的,纯属“躺枪”。不过,法律这样规定自有其道理:女婴被砸成重伤理应得到补偿,要说冤枉,她躺着晒太阳便遭此厄运更加冤枉,相比之下,邻里出钱补偿所受的委屈要小得多,有点分摊一些伤害的意思。这就是说,当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时,这类伤害案件的处理没有完美方案,法律只能作出“最不坏”的选择,让涉事楼房的业主共同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

  道理是这么个道理,但现实往往比道理更复杂。就这起案件而言,根据此前媒体的大量报道,有一些细节问题值得探讨:其一,有些业主提出事发时自己在上班或出差,根本不在这栋楼里,不可能是肇事者,但他们要求免除责任的主张被法院驳回。《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中有“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的规定,这些事发时不在场的业主却要承担补偿责任,是他们提供的证据不足?那么,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呢?

  其二,有的业主在这栋楼里有两三套住房,法院判决的补偿是按套计算,每套房子补偿4079元,有的业主因此承担两倍、三倍的补偿。补偿应该论人头还是按套数?既然是分摊责任,似乎更应该论人头,因为每个业主是真正肇事者的概率是一样的,和他拥有几套住房并无关系。

  高空抛物邻里“连坐”本来就有不合理因素,是法律的无奈选择,没有办法的办法,在具体实施中,应尽可能做到相对公平合理一些,而不能放大其中的不合理因素。为此出台细致的司法解释,也许是必要的。(浦江潮)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