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召回还需把好问责关
近日有媒体报道,针对有的驻村帮扶干部搞“走读式”“挂名式”帮扶,有的驻村干部“只转转,不用心”“只谈谈,不落实”的问题,今年4月,云南省实施了《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办法》。截至目前,已有1117名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被召回。
近年来,在扶贫攻坚路上,各地纷纷出台措施,选派了一大批尽职尽责、敢于担当的驻村干部,实行了群众不脱贫、干部不脱钩的工作机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也有少部分选派的干部不尽责不尽心,这些人都有一个“标准画像”:有的挂名不出力,只盼服务期满,镀金邀功;有的离岗不住村,隔三差五回机关晃悠;还有的派驻干部不仅不干事,还给当地添负担。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对不用心的驻村干部进行召回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例如,去年11月,四川省达州市就曾召回驻贫困村履职不力的241名“第一书记”。再比如,青海省海东市在今年1月初制定出台了《第一书记和扶贫(驻村)干部召回制度》,并于当月底召回6名不能胜任工作、存在违反组织规定的第一书记和扶贫干部。
很多企业一旦发现产品在设计或质量上存在缺陷,往往会对其进行召回,以此保障消费者们的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讲,正是有着一颗对消费者的“责任心”,才会成就这些企业良好的口碑。同理,一旦出现下派的干部不合适,组织上也要对其进行召回。各级政府对那些滥竽充数的干部实行召回,体现出了对人民群众负责任的态度,也是锻造可信赖政府的必要举措。
干部要有“责任心”,首先离不开内心的自律,但也须有外在刚性的约束。实行干部强制召回制度,就是对帮扶机制、考核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完善,更是警醒所有干部:想混事不干事,或者有想法无做法,这样的干部,恐怕再难有“市场”。
此外,正如企业对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召回,以便对其进行完善一样,干部召回也不能仅仅召回就一了了之。必须实行严格的问责机制,对其适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纪党规,让选派驻村的干部时时感受到头顶上的“紧箍”,如此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才能使他们恪守尽职,才能将扶贫工作做到实处,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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