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带薪休假”从不自觉走向自觉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然而,人社部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7月27日《人民日报》)
带薪年休假是从法律给予劳动者的权益,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对各方面都不失为一件好事。对广大职工而言,享受带薪年休假,可以使身心得到调整,以便能更好地工作。对单位而言,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可以更好地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对社会而言,“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对刺激消费、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都是有好处的。”
可尽管带薪年休假的好处多多,但目前全国的落实率却仅有50%,令人感到非常惋惜。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人认为领导都不休假,担心自己休假会给领导留下不勤奋工作的印象,影响到以后的调动、升迁;有一些劳动者由于底薪很低,认为带薪休假的“薪”是指底薪,而自己不愿休假;还有个别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剥夺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力;也有一些劳动者竟然不知道自己有带薪休假的权力。
事实上,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一项必须执行好的制度。笔者认为,有关部门要站在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劳动者权益的高度,力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效落实,切实改变目前的落实率低的状况,让职工带薪年休假从不自觉走向自觉。
首先要加强教育宣传。带薪年休假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大张旗鼓进行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教育宣传,使大家认识到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让全体职工知悉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标准和待遇。无论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都应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次要加强督查整改。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对企业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重点解决劳动执法力度偏软,部分用人单位缺乏对法律敬畏的问题,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督促相关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形,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措施。
第三要营造良好氛围。对单位和职工个人,要加强工作统筹,打破单位工作忙不敢休假,工作多无法休假的状况,使大家能够愿意休假、放心休假,做到工作与休假两不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以带动其他干部职工休假。工会组织要采取集体协商等有效措施维护职工的合法休假权益。要通过营造良好氛围,使制度更加深入人心,落实更加自觉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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