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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女职工痛经可休假难避落实“硬伤”?

2015-06-20 16:04:00 来源:四川在线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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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条款规定:女职工如果痛经,可申请休1至2天病假;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6月19日新快报)

  立法部门能以劳动保护的角度为女职工量身制定痛经可休假的规定,确实体现了立法为民,定当点赞。但笔者又不得不担忧,该规定又会不会陷入“新规虽好,但落实太难”的尴尬境地,最终成为纸上谈兵,既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又伤害了法的权威。

  近年来,类似惠民生、得民心的规定出台不少,但由于“落地”执行难而形同虚设的也不乏少数。如,国家规定不常回家看望父母将违法,可有多少用人单位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各省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为何成为一些单位确定职工工资的标准?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可事实上呢有多少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了这一权利?再说法律规定的职工年休假、探亲假等等,尽管相关部门三令五申,新闻媒体摇旗呐喊,可又有多少职工是望假长叹?如果说这些权益还算大的话,那每年的高温假(补贴)规定就算是劳动者很不起眼的一点权益,可就这样的权益又有多少单位严格予以落实?初衷良好的法规却因执行不力,难以落地,而倍受社会争议,也引起了广大职工的极为不满。

  就女职工痛经可休假这一规定来讲,也同样会陷入落实难的尴尬。痛经假向谁申请,如何鉴定是否痛经,由谁提供证明,申请痛经假又怎样保护个人隐私,等等这些都是阻碍这一规定能真正落地的因素。

  其实,从这些难以落地的规定看,能真正执行,甚至说执行效果较好的还是“国”字号、“公”字号的那些部门单位。说到底,这些规定对民营、私营或个体单位来讲不过就是“稻草人”。因此,也难怪有网友戏称这是国企、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福利。

  笔者认为,规定出现落实“硬伤”,究其原因看,一是规定制定前的立项缺乏充分论证,给执法机关造成执法难。二是规定脱离相关法规支撑,由于受执法力度、处罚力度的影响,使规定难以真正得到落实。三是一些规定根本就没有对不落实者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自然难以形成威慑。

  由此看来,要让新规不成为“纸上规定”而真正落实,不仅需要立法的严肃、严谨,做好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还需要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多方配合,使规定更有刚性和约束力。

责任编辑: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