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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组织法建权力清单

2015-03-26 16:29:00 来源:广州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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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权力清单制度的总体目标和任务,以及时间表。这显然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四个全面”,决心把权力关在笼子内,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步骤。那么,为什么要建立权力清单,又该如何建立?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实际上透露出这样一种信息:权力不能任性。这实际上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理念,即任何公权力都来自于法律的授予,不承认法外之权。因为只有这样,政府权力的行使才能真正得到约束,也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和法治的原则。事实上,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是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职权也应当由相应的权力机关授予。但长期以来,由于改革开放的需要,权力机关往往把制定相关法律的权力授予给政府行使,而且没有期限。这给政府自身权力无序扩展带来了可能,许多权力实际上变成了自我授予,加之,我国传统上存在着“大政府、小社会”,或者“全能政府”的理念,政府的权力边界就不清楚了。更为致命的是,因为这些权力往往是政府自我授予的,权力范围不公开、行使时不规范就时有发生,很多时候,就连专业的学者往往也弄不清楚,就更不用说普通的老百姓了。

  显然,这种情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符合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由市场起主要的作用,政府的角色主要是服务和规范、调控的角色,而不包办一切,这就需要清晰政府权力的边界。而且,这些权力原则上都应当公开,让每一个老百姓都明白自己该如何生活,而不是每件事都来问政府。若不公开,而是装在政府的兜中,想用就放出来,不想用就藏着,那权力的任性就是必然的。

  实际上,各地早前也已进行此项工作,但进展并不顺利。一方面由于利益关系,许多部门并不愿意减少现有事项,另一方面,许多部门担心在其他措施改革并不到位的情况下,全部下放或不管,也担心社会秩序的混乱,再次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笔者认为,目前建立并公开清单只是第一步,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从法治的角度出发。首先,权力机关不能够再进行一揽子这种自废武功式的授权;其次,权力机关应当加强行政组织法的立法。政府权力主要来自于行政组织法,以及具体法律的授权。因此,把行政组织法立好,政府的权力清单实际上也就建立好了。(夏正林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殷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