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绝不止是给老赖“洗白”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7月17日《北京青年报》)
失信黑名单的隆重面世,真正制约与打击了不守信用的老赖们。随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的领域越来越广,如法院、金融部门、税务等有认定“老赖”的管理办法,一些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还将行人闯红灯、遛狗未牵绳和火车“霸座”、 欠缴水电费、天然气等都纳入了失信惩戒范畴。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3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682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96万人次,437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显然,老赖名单越来越长,失信人数无限扩张,并非社会信用体系主旨与本意。架构老赖“洗白”机制,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仅给老赖“洗白”,“脱胎换骨,重新做人”,而是让失信人在制度框架内,通过履行相应义务,重新获得社会“信用牌照”,这不仅能打通黑名单退出通道,更有利于完善整个社会信用体系。
对于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实际上,早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六部分提出“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允许“黑名单”主体自我纠错和主动自新。然后,再由“黑名单”认定部门参考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行为,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紧接着,江苏、浙江等地,对信用修复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浙江省发改委出台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履行责任和附则五大章共十七条内容,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迄今为止由地方出台的第一部专门针对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
当然,信用修复机制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我们缺乏专门法律支撑。可以借鉴美国的《信用修复机构法》,对我国信用修复的定义、业务范围、禁止业务、业务流程、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以指导信用修复体系建设。
其次,要防止信用修复领域的腐败。有媒体报道,按不良记录的条数来收费的,一条从几百到上千元(人民币)不等,信用“洗白中介”应运而生,而有“洗白中介”本身却涉嫌欺骗……类似的事件提醒我们,信用修复必须建立公平透明的机制,以及监管惩罚制度,以防止信用修复领域变质变味。
此外,也要建立老赖永远不能“洗白”制度。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像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行业,若出现重大问题,直接逐出市场,不给失信人员修复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