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血铅之害唤醒更多的后知后觉者
切实把公众的生命健康放在心上,担负起应有的责任,积极主动地作为,而不是等到安全事件发生之后才后知后觉
湖南衡东300多名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在多家媒体报道引起广泛关注之后,当地县委6月15日回应称,已经紧急成立了事件调查组,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对涉污企业迅速关停彻查,实施停电、拆除生产设备等关停措施,责成当地公安机关对涉嫌企业责任人依法调查。
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进展。尽管从程序上讲,当前还只是对相关涉事企业进行关停和调查,远未到公布调查结果并进行更多后续处理的时候。但据当地群众普遍反映,涉事企业是造成当地儿童血铅超标的“元凶”。涉事公司的粉尘、废水未进行有效处理,粉尘直接飘到居民家里,废水直接排放到湘江里。如今,当地政府根据群众的关切,依法启动法律程序进行调查,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始。
不过,这些亡羊补牢的种种举措,并不能轻易祛除300多名儿童血铅中毒给当事家庭和社会公众所带来的心理伤痛。众所周知,铅是已知毒性极大、累积性极强的重金属之一。我国儿童血铅的健康标准是100微克/升,高于此值即为铅中毒。此次湖南衡东出现300多名儿童血铅超标,高的达到322微克/升。如此大范围的中毒事件,容不得地方有关部门不再重视。而受害者多是正处于人生花季的少年儿童,不少人的命运或许将会从此发生转折,进入无法平复的人生梦魇。面对这样的结果,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可能不为之心痛。任何一个有责任担当的政府部门,不可能不为之做些什么。
放眼近些年来的污染事件可以发现,污染事件频发很大程度在于监管不到位,而监管不到位的背后根本在于理念的缺失,即对环境保护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远未真正重视。“生态文明”作为“五位一体”总布局的组成部分,已经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不过,对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那里,仍然只是喊在嘴上,并未进入他们的脑海和心里,更甭提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在台上,“环境保护”“生态文明”讲得天花乱坠;但在现实里,考虑得更多的还是税收、政绩,加强污染治理、重视企业污染监管自是另一番样子。面对河流污染,出自官员之口的“红豆水”之类的辩解,正是这种观念和态度的极端体现。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人将污染事件的高发归于法律畸轻。这些年来,环保法等经过修改,对于制造污染的企业的罚款门槛一再提高,并不再设置处罚上限。如今看来,法律的“牙齿”已经萌出,并正在快速生长,但污染频发的态势似乎并未得到有效遏制。此次衡东300余名儿童血铅中毒事件,在很多人看来,不过是当前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的冰山之一角。
事实表明,遏制污染事件高发势头仅有法律还远远不够。“天下之难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了治污的法律制度,还得让法律落到实处、起到实效。显然,这需要各地有关部门去大力实施。以法律为武器,加强当地环境安全的安全监管,是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不可规避的责任。按公众的理解,这种监管责任,既要包括对当地企业开办之初的环保评测、风险评估,也要包括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诸如其经营过程中有毒有害品的存放是否规范,是否做到了“三害”的有效处置等等,应该是全方位的管理,而不能仅仅停留于税收方面的征收管理。
遗憾的是,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对于落实监管责任的热情并不太高,且大有弱化之势。随着改革的深入,权力运作的模糊地带正在减少,“以罚代管”越来越受到诟病,“罚款经济”难以为继。于是,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竟不给污染环境的企业作环保评测,甚至对于一些环评合格的企业也不愿继续管理,为的就是怕担负起这些企业的监管责任。如此做派,令人吃惊,更让人心生凉意。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12日提出明确要求:要坚持铁腕铁规治污,坚决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为此,切实把公众的生命健康放在心上,担负起应有的责任,积极主动地作为,而不是等到安全事件发生之后才后知后觉,这是社会公众的热切期望,更是政府和公仆不可推卸的沉甸甸责任。(俞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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