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门”不是简单的“小政府”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进行大部门制的探索改革,许多省市正在沿着这个方向进行机构整合。从党的十七大将“大部门制”列入改革议程表,到今天的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已经成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
从当前实践看,大部门制改革在优化政府结构、加强政策统筹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也起到了合理控制行政成本的作用,但不少地方改革有陷入将“大部门化”演变为简单的“小政府化”歧途的现象。主要表现是“为精简而精简”,有些地方党政机构的精简幅度甚至影响了正常的公共服务职能。另外,在简化行政审批的过程中,虽然放松了事前审批,却没有能力做好事中与事后监管,实际弱化了经济社会监管能力。改革的目的在于释放制度红利,但关键要正确理解、合理把握,过犹不及。将“大部门制”简化为“小政府化”改革,既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也脱离了群众对“服务型政府”的期待,背离了改革初衷。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一要求下,确保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应该是大部门制改革的主题。因此,衡量大部门制改革成效,不能仅仅将合并了多少机构、压缩了多少编制作为单一标准,还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估,看改革之后的决策是否更科学、执行是否更有力、监督是否更有效。
首先,应尊重中国行政体制的特点,将适度合理的政府规模作为大部门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探索任何一种合理有效的行政体制,都必须以效能和责任为旨归,形式方面的改革必须服从内容的要求。在实践中,大部门制改革重在结构调整,不应止于做“减法”,还要按照完善职能的内在要求,在有需要的地方做“加法”,通过适当调整编制结构甚至适度增加编制,弥补职能缺失。
其次,大部门制改革应去粗取精,重视运行机制建设。大部门制的精髓不在其结构与形式,而在于有效的运行机制。大部门制的运行重在加强政策沟通、协商和统筹,以增强政府决策效能和回应能力。在实践中,如果改革不到位,即使实现了形式上的大部门制,原有分散的部门利益和职能冲突还是会存在,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实现大部门制的稳定运行机制,还取决于一系列“软支撑”。有效的大部门制,依赖于财政预算和人事权的合理安排。不同的组织架构背后运行机制的维系,主要还是通过对预算和人事权力的安排实现的。在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改革经历了反反复复的过程,有时新建立的大部门制解决了一些紧迫的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的后遗症很快暴露出来,这就是因简单合并而忽略了对有效运行机制“支撑系统”的探索和建设。因此,改革实践中,只有将结构调整、职能配备、运行机制建设以及相应的财政预算与人事制度安排等各方面齐头并进,才能找准大部门制的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樊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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