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协会”折射暧昧“政会”关系
长沙一行业协会向企业收保证金还可罚款,企业不交钱登记不能经营。此外,该协会还规定,对未取得行业确认证书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将停止其在长沙承接该项业务。这意味着,在长沙市从事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的企业,必须向该协会提交申请,办理行业确认。
一个行业协会拥有收费、处罚和市场准入的权力,是不可想象的,因为这些是政府部门在法规框架内才具有的权力。所以,这个“最牛协会”被舆论称之为“二政府”是很形象的。从法律的地位而言,行业协会属于自发的社会组织,并不具备行政色彩的管理权限,也就是说,这些规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可以不执行。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所有的会员企业又不得不去执行,不难窥见其间强大的利益掣肘。
“最牛协会”中自然少不了部门的影子,协会会长便是前安监站站长,而协会在“自我要权”中甚至出现了监管部门的身影,如2013年3月11日的《关于外地入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限期重新办理申报登记的公告》,落款单位为协会和安监站。这些,其实并不只是简单瓜田李下的嫌疑。
事实上,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之间并不是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契合着各方的利益。对于主管部门来说,不仅是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推动行业管理的延伸,而且将一些已经取消的收费、处罚等项目,以行业协会的面目出现,打着小集体利益的算盘。比如,屡见不鲜的部门官员参加协会旅游等各种消费活动。
对于协会会员企业而言,更多地希望通过协会组织改善与管理部门的关系,打包所有的管控成本,在管理层面的“作为度”与“自由裁量度”中求取最小代价,甚至一些协会还希望借力行政管控,释放自身的话语权,创造出行业垄断的格局,寻求少数企业共同的市场壁垒,代言自身的利益。比如,这些年总有企业不惜重金购买有影响力协会组织重要头衔之类的新闻,即是如此。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纠葛不清,更多地折射出行政权力管控的强大惯性,对各类社会关系和市场具有切割和主动的导向作用。“最牛协会”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现象,其“偶然”之处在于强制性太强,导致部门会员企业以及外来企业利益受损,产生被欺凌的剥夺感。
厘清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不仅需要从纪律上掘出二者之间勾肩搭背的壕沟,禁止权力寻租,撇清相互的关联。同时,还需要从转变政府治理方式上消除二者之间利益的关联,进一步简政放权抽手市场,通过健全市场法则放权市场主体自主调节,并推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由行政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通过建立和完善微观层面上的权益制约机制实现社会关系的自我调节。只有社会相互钳制的力量越充分,行政权力对行业与企业的诱惑与影响才会越小。(房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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