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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食药警察”是有意义的尝试

2014-04-03 10:18:00 来源:羊城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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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8日,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的联合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称:国家将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以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国家层面成立一个专门的“食药警察”机构已酝酿了一年,国务院还为此制定了相关文件;目前,公安部、食药总局等部门正在协调中。

  即便在食品安全总成问题的当下,“食药警察”的设立也容易招来许多非议。一是,“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和“食药警察”的设立意味着增设部门和公职人员,也意味着公共行政成本的增多,那么,食品安全的治理效果会不会与财政支出的增多成正比?二是,当下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本来就是“五龙治水”,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畜牧等诸多部门是剪不断、理还乱,再来一个“食药警察”,会不会更乱?

  对以上这些担忧,笔者并非完全认同。首先,“食药警察”在西方许多国家已经设立,是有经验可寻的。比如在食品最为安全、最让人放心的德国,就有专门的“食品警察”,如果一位百姓吃坏了肚子,完全可以报警。虽然说“吃坏肚子可以报警”有些小题大做,但对于当下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而言,这事是完全可以有的。

  “食药警察”的设立将食品药品的监管由行政层面上升到了司法层面。我国在1995年便出台了《食品安全法》,2009年,这部法律被修订。但是,这些都没能阻挡住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趋势。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绝大部分是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而这些部门都未被赋予某些强制执法手段,导致威慑力不足。近年来,每一起地沟油大案的破获,似乎都是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的成果。由此来看,“食药警察”的设立也是一种需要。

  有一个难题是,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行政管理与司法监督如何更好地进行融合和沟通?客观来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局和畜牧局的管理,都基本上是自管一方,再出现一个“食药警察”,难免也会有职权上的交集。对此,中央当要有更完善的顶层设计,而地方也应该让行政和司法分开,并进行一些大胆有意义的尝试。(王传涛)

责任编辑: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