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么看待“提取公积金治病”?
一些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这项政策能否推广开来?
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病,从“救急”角度看,当然具有明显的合理性。毕竟,任何时候“治病救人”所关乎的生命权,都是高于一切、必须优先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从财产权角度看,依照现行法律,住房公积金原本就“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个人所有财产由个人做主“拿来看病”,当然也没什么不合理。
不过这种做法,又难免会给人一种十分强烈的“名不正言不顺”的错位感:住房公积金原本不是专门用来解决住房问题的吗?治病不是有医疗保险么,何至于走到要“拿买房的钱用来看病”的地步?
“提取公积金治病”是一种错位的配置,它暴露这样的弊端:即现行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两个制度,事实上都并没有真正充分做到各司其职。一方面,在房价高涨的今天,住房公积金并没能很好地解决职工尤其是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越是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越难提取公积金”。
另一方面,面对“看病贵”,现行医保制度同样也没能充分解决职工医疗负担问题。原卫生部部长陈竺曾坦承,“目前中国基本医保的实际报销比例只有50%左右,居民用药费用负担仍然较重”。而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从医保管理角度看,一个重要背景正在于长期以来我国医保基金同样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资金闲置、基金结存率过高的问题。如2011年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5539亿元,支出4431亿元,基金累计结存4015亿元。这意味着,当年城镇医保基金结存的资金便超过1100亿,当期结存率超过20%,而我们知道,发达国家的医保基金结存率普遍“控制在10%以下”。这也就是说,当年城镇医保基金实际上有550亿资金可以花而没有花出去。
那么,简单实行“提取公积金治病”,其实就是一种简单的“拆东墙补西墙”。我们交了钱却得不到保障,钱去了哪里,说好的保障又去了哪里?(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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