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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彰显依法治网的信心

2013-09-10 13:44:00 来源: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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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网络谣言 净化网络环境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彰显依法治网的信心

  ——聚焦“两高定性网络谣言”系列评论之一

  齐鲁网特约评论员 董宏达

  9月9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后果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中国广播网)

  “两高”解释出台的消息甫出,就得到广大网民的赞同和支持。笔者认为,这绝不是偶然的。从近期公安机关侦破并向社会公布的一些案件中可以看到,网络世界并不是法律的盲区,依法严肃整治和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呼声。无疑,“两高”解释的制定与出台,是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的现实需要,是不断完善法治建设,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的题中应有之意,彰显了我国依法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手机网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91亿,手机网民规模已达4.64亿。信息网络的普及,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和广度,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发展,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也推动了公民依法积极行使表达权和舆论监督权。

  与此同时,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有之;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之;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财物,聚敛钱财的有之。更严重的是,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他们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有偿提供“删帖”、“发帖”等服务,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使得网上造谣、炒作活动越来越呈现出一种组织性特征。广大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一致要求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

  言论自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的言论受宪法和法律保护。言论自由并不等于可以信口开河,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言论自由,并非没有底线、无视言论性质一概予以保护。因为,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法律应当对言论自由进行一定的保护和禁止。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实现言论自由权的一种手段,通过网络传播,足以波及到各个领域,使言论更具影响力,因而会给人们在思想行为上带来一定的影响。任何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都要遵守法律,尊重事实,尊重人权,不能信口开河,以讹传讹,造谣毁谤。这是因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属于公共空间,同样需要法律来约束。网络社会也是法制社会,决不能藏污纳垢。

  “两高”制定的网络犯罪司法解释,正是在这样背景下出台的。通读“两高”解释全文,感受颇深。至少有这样几点体会:一是,“两高”解释出台使网络犯罪行为入罪有法可依,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这不是中国的独创,已是全世界的普遍共识。美国有130多项互联网管理法规,明确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堪称“世界之最”;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有法律授权调查机关必要时监控网络信息。对于很多行为,小到上网公布他人体重,大到进行黑客攻击,都纳入法治管理。

  二是,通过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使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起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误伤无辜网民的作用。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为例,《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尤其是网民所担心的“打击网络犯罪会不会影响网络反腐”问题,解释中也明确指出,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打击网络犯罪与“网络反腐”不冲突。

  三是,严厉打击网上造谣份子,使广大网民不再受蒙蔽,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比如,最近,长期在网上造谣、传谣的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被抓获并刑拘,消息一经公开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广大人民群众拍手称快。紧接着,各地公安机关均发力,抓获本地网络造谣者。比如,湖南衡阳警方,8月28日正式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网络造谣、传谣者格祺伟。据警方调查,2010年来,格祺伟通过自己在网络影响力,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如制造衡阳市石鼓区政府请200余名黑社会强拆民居谣言,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传播长沙湘雅医院出动80余名保安对死者家属进行围殴谣言,引起社会恶劣影响等;并长期将政府官员、企业高管作为主要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严厉打击网上造谣份子,还我们的网络社会真实、平静、有序的生态,这是法律的进步。

  “两高”制定的网络犯罪司法解释,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举措彰显了法治文明,也启示人们,文明社会,应该处处依法行事。对每位公民来说,不仅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依法行使言论自由和监督权,还要对于散布谣言的行为不能宽容,即使没直接涉及自身,也应该予以谴责和痛击,因为在谣言面前沉默,就等于纵容谣言危害社会,倘若网络造谣、诽谤形成气候,迟早有一天就会落到自己的头上,维护网络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所以,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不仅是公安司法部门的事,每个网民都有共同的责任。

  建行特约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