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罚单”不能政府挨罚纳税人埋单
今年上半年,陕西省环保部门共开出渭河流域水污染“生态罚单”1.4亿元,渭河干流沿线的宝鸡、西安等多地受到了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生态处罚”。(9月5日《法制日报》)
“生态处罚”的依据,是2009年施行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制度。当月断面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指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给予下游设区的市相应的水污染补偿资金。这在当时,不仅被看作该《办法》的一大亮点,而且被认为是地方法规开创性和试验性的新规。
如今,这些水质超标的地方挨罚了,可谓说到做到,本身值得肯定;只不过,罚款用途似乎有点“微调”,不是“上游补偿下游”,而是主要用于渭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和群众饮水安全工程。众所周知,要让环保不被视为儿戏,对污染企业高额罚款是有效的治理手段之一;但是,当罚款的对象变成了地方政府,这个手段是否依然合适并且有效,就值得商榷了。核心的问题是:这1.4亿元“生态罚单”的钱该由谁来出?
从相关规定和媒体报道来看,几乎可以肯定,是受罚的地方政府来出这笔钱,然后上缴到省财政,由其统一安排使用,整个过程,等于是一个反方向的转移支付。“生态罚单”让钱从地方财政的口袋转移到了省财政的口袋,挨罚的当然是地方政府,但真正埋单的却是当地纳税人。那么,用纳税人的钱来给地方政府部门的失职埋单,是否合适呢?
本来,这些地方的纳税人就是渭河污染超标的直接受害者,现在,他们受损的利益不仅得不到补偿,反而还要额外付出一笔生态罚金,似乎渭河污染超标都是他们的错,这于情于理似乎都有点说不过去。“三公消费”泛滥成灾,用一句通俗的话讲,就是花公家的钱,“不花白不花,花了也白花”;那么,罚公家的钱,是否也是“不罚白不罚,罚了也白罚”呢?相关责任官员,对这笔不用自己掏钱的生态罚金,会有痛感吗?相比污染换来的GDP政绩,反正是由纳税人支付的罚金,是否微不足道?
就在前几天,因为在2012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中,中石油、中石化连续两年未完成减排任务,环保部决定对中石油、中石化炼化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环评限批。除油品升级和节能减排项目外,“两桶油”其他炼化项目将被环保部门拒之门外。且不说这个“惩罚”是否有点过于温柔,因为对屡教不改的企业,其实不妨开点所谓天价“生态罚单”;但是,环评限批对地方政府而言,却要远比“罚纳税人钱”更有痛感,因为环评通不过项目上不了,官员的GDP政绩就会有问题。《事故共和国》是一本介绍美国治理工业事故历程的书,其中的经验被浓缩于这样一句话: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辆火车的车头处。后来,我们治理矿难频发就用了这个办法,规定“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现在,我们治理河流污染,还应该用这个办法,必须让责任官员首先产生痛感———痛在纳税人身上的“生态罚单”注定没有用,必须将污染治理责任到人,将具体的责任官员“绑在火车头上”,并严肃追问其失职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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