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改革不能与民意背道而驰
5月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6月7日。公路收费是近年来舆论关注和民众非议的焦点,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于2004年制定,很多条款难以适应当前形势。
纵观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全文,“亮点”并非没有,比如对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无论东部还是中西部的二级以下公路均不得收费,对公路经营者违规的处罚上限提高到50万元等。但是其中的一个最大变化却与民众诉求背道而驰,这就是公路收费期限将延长、收费标准要提高。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这些规定都是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没有的。按照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收费期满后即应停止收费;但是按照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节假日免费政策可使公路收费期限延长,高速公路改扩建也可延长收费期限,即使收费期满后,高速公路仍然要收费,以支付道路养护管理费用。这就意味着,高速公路实际收费年限不仅要延长,而且可能收费绵绵无绝期,要世世代代地收下去。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删除了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这一款原本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删除这一条款意味着,即使政府投资的公路已经收回成本、还清贷款,也可能继续收费。
而在收费标准方面,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交通流量、当地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这个规定貌似有理,但是难免给提高收费标准开口子,交通流量不大的公路可以提高收费标准,物价上涨也能成为收费标准提高的理由。这个口子一开,恐怕谁也管不住公路高收费、乱收费。
全世界70%的收费公路在中国,这是众所周知的尴尬事实;公路应该姓“公”,应当具有公益属性,这是人们经久不息的呼吁;公路畸高收费阻碍物流、影响经济发展,这是最简单不过的常识。这么多年来舆论的关注和民众的非议,换来的竟然可能是公路收费期限延长、收费标准提高。如此逆民意而动,不得不说是极大的倒退!这样的修正案只会让利益集团高兴,民众只有失望和愤懑。
老百姓纳了税,车主交了这税那费,政府本该修建公路服务于社会,即使做不到这一点,公路收费期满后总该停止收费、还路于民。如今公路不仅不免费,反而成为谋利的载体——— 如果这种思维不改变,无论怎样改革都摆脱不了“与民争利”的嫌疑。(晏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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