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本身也要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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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报18日刊发评论《落实惩戒权需要新的教育共识》认为,教育的底色应该是春风化雨,但“老师不敢惩戒,受害者最终是孩子”,笔者非常赞同这一观点。
对于学生违反纪律的行为,在很多国家都是要给予必要的惩罚的。但在我国,教育领域推崇的是激励教育、赏识教育,要求老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以平和的心态对学生进行口头上的说教,不得体罚学生。然而事实却说明,一味地追求教化,效果并不理想。我们看到,为了不招惹麻烦,有的老师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犯错学生,最终只能采取放弃的办法,任由其一步一步滑向错误的深渊,这无疑是教育的一种悲哀。
惩戒不等于体罚。但是,对于什么是“体罚”应该有所界定,否则老师会陷入迷惑之中,不愿或者说是不敢对学生负责。因此,各级有关部门还应该综合学生、家长、教师、社会的意见,民主商议出一个具体且合理的条文,在落实惩戒权的同时,给教育惩戒立一个“规矩”。
责任编辑:王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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