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元车费罚4万,执法不可重罚过头
据最高检微信公众号10月24日消息,当事人王某自驾车揽客1人、收取车费7元,交通运管部门认定其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4万元。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处罚超出首次、轻微违法的应罚限度,属于小过重罚,提出抗诉予以纠正。处罚为何失衡,失衡之后如何纠正,这起案件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样本。
执法要有情理温度。
法条是固定的,执法的过程应当带着体恤。当事人挣的是几元钱的辛苦钱,属普通劳动者补贴家用的小营生,并无恶意牟利的主观意图。执法人员的处罚决定可以写得合乎条文,群众看的却是这纸决定有没有体谅谋生的不易;处罚无懈可击而人心不服,规范秩序的目的同样落空。执法的目的在于规范秩序、引导守法;多一分换位思考,执法才能赢得群众的理解与配合。
裁量守好法理尺度。
执法可以有温度,前提是不出法律的边界。情理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审慎包容也不是纵容违法。条文之外,执法者并无自由发挥的余地;哪些行为算违法、适用哪条规定,都要在条文里找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写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本有不予处罚的裁量空间。温情,是法治框架之内的善意;抛开法律空谈情理,执法就失去了准绳,反而催生新的不公。
惩戒拿捏分寸限度。
裁量不是执法者的私产,罚与不罚、罚多罚少,都要经得起罚当其过的衡量。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确立的原则很明确: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正属此类:初次违法,获利7元,未造成危害后果,高额罚单与这样的情节摆在一起,处罚的分量明显超出了行为的过错。小过重罚,表面看是从严执法,实际是让最重的代价落在最不该承受的人身上,执法的公信力随之受损,教育警示的作用也无从谈起。
纠错彰显监督力度。
裁量标准再细,落到千差万别的个案上,总有失准的时候。监督的价值,就是不让失准的处罚一路错到底。这起案件曾进入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处罚程序违法,处罚本身却未予撤销。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最终扭转了这一结果。法律监督的制度价值,就体现在这一进一退之间。类似的纠错并非孤例。最高检自2025年3月起部署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专项监督,一批小过重罚、过罚失当的案件经监督得到纠正。个案纠正挽回的是当事人的损失,防止再次失衡则要靠裁量基准的不断完善,让过罚相当的要求落到日常执法之中。
一名当事人因7元车费承受4万元罚单,又经一次抗诉免于失衡的处罚。个案的往返之间,既彰显过罚相当原则的分量,也印证法律监督的价值。执法的公信,正是在这样一次次依法纠偏中逐步累积:罚单开得准,群众才信服;群众信服,法治才立得住。(文/王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