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系好“安全带”
据新华社报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0月8日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至11月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同时是顺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用工趋势的制度升级,更是回应千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诉求的民生举措,为新就业形态规范发展按下了法治化“快进键”。
以制度之基夯实保障底盘。长期以来,劳动保障权益的享有以确立完整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新就业形态领域用工模式具有平台强管理与劳动者低从属性的特征,难以完全契合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办法》最核心的突破,是跳出了传统二元保障框架,实行分类规范:明确劳动关系认定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标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存在劳动管理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与第三方共同实施劳动管理的,也应当订立三方书面用工协议。针对企业花式规避用工责任的乱象,《办法》建立穿透式责任认定机制,禁止诱导、强迫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防止用工关系包装成平等商事合作,禁止通过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拆分管理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针对行业普遍存在的超时劳动问题,《办法》明确连续工作4小时的,应当保障适当休息时间,防止算法诱导过度劳动,守住职业安全与身心健康的基本防线。
以规则之尺校准算法边界。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平台算法使得订单派发、路线规划、服务考核、薪酬结算等流程陷入了“不透明”的“算法黑箱”,算法规则制定与执行全由企业单方主导,劳动者缺乏议价空间与申辩渠道,往往只能被动接受算法结果,陷入权益受损举证难、申诉无门的困境。《办法》针对“算法之恶”,将其纳入劳动规则监管范畴,提出算法取中原则,明确算法制定应当考虑劳动者个体差异和环境条件,科学制定考核指标,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审查算法,企业应向劳动者解释算法运行机制;涉及封禁账号等重大不利决定,不能交由算法自动决断,必须人工复核,将算法从平台单方的运营工具,变成受法律约束、可解释、可审查的治理工具,让冰冷的算法带上法治温度。
以共治之力畅通维权路径。良法贵在落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难点在于主体多、链条长、监管分散。新业态多层分包的用工模式拉长了责任链条,增加了劳动者维权难度;加之新业态覆盖领域广,跨部门协同治理体系尚不健全,导致权益保障乏力。在企业内部,《办法》要求建立常态化沟通和申诉机制,劳动者对考核评价、封禁账号等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48小时内人工答复;在企业外部,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厘清企业各类违法情形,明确人社、网信、交通、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职责。本次立法坚持开门问策,通过线上网站、信函、邮件多渠道征集意见,吸纳各方意见,让制度设计贴合一线实际,推动形成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多元共治格局。(文/陆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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