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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一游”

2013-05-27 16:01:00 来源:综合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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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观点:

  禁止“到此一游”需要法律细分责任

  作者:王传涛

  近日,网友“空游无依”发微博称,他在埃及卢克索神庙旅游时,在浮雕上看到中文“丁锦昊到此一游”,对这个3000多年前的文物受损,他十分羞愧,并向导游道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表示,游客乱涂乱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文物损坏的程度及能否恢复等因素来最终判定,乱涂乱画的行为在国内也时有发生,“按照中国的法律,只要毁坏程度不大,一般不会受到惩罚。”目前,当事人父母已经道歉,并希望得到原谅(5月26日《新京报》)。

  丁锦昊“走红”了。相较之于前几天在故宫铜缸上刻字的梁齐齐,丁锦昊所招来的口水量有过之而无不及。丁锦昊及其父母,现在正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但是,恻隐之处告诉我们,丁锦昊毕竟是个孩子。看到网络上汹涌的“人肉搜索”与“恶语相向”,笔者开始感觉到了集体公审的残酷。

  “到此一游”的泛滥,吴承恩和他笔下的孙悟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我们不能把责任推给古人。而且,咒骂与批判当事人,也绝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路径。在法治社会之中,只有用法律去约束和规范公民行为,并用法律去处理那些应该被处罚的人和事,所谓的不文明举动才可能会得到终结。

  国民形象,也是一国软实力的象征。随着我国国民越来越多出国旅游,中国游客给世界一个什么印象,已经是个必须考虑的大问题了。出了国门,国人的每一个举止都代表了全体国人。然而,一些游客的不文明举止严重损害了国人整体形象。国务院副总理汪洋近日指出,部分游客的素质和修养还不高,常常遭到媒体非议。许多国家的旅游景区,专门设立了汉字提示牌对出国旅游的国人进行文明提醒。更有国家的旅游机构,向我国旅游机构发出严重警告。凡此种种,不再列举。

  中华民族曾以“文明古国”和“礼仪之邦”而引以为豪。但是,社会在进步,文明的内容在扩展,“文明古国”和“礼仪之邦”的老本,早已经被吃光。孔夫子不会穿越到明代告诉吴承恩,“到此一游”的写法在未来某个世纪具有超强的蛊惑力,也不会穿越到现在来现身说法。公民所有的举止只有写入法律才可能得到凝固。

  法律,是行为之底线。可喜的是,我国第一部旅游法在2013年4月25日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在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第13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这是立法上的进步。

  但是,更要知道,现在这部旅游法中只是提出了旅游者的义务,除了第110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更为细致的处罚。律师所说的“一般不会受到惩罚”也遇到了现实中的尴尬。禁止“到此一游”,还需要更为明确和细致的法律规定。如果涉嫌损害文物,更需要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配合落实执行。

  虽然说,一国国民的文明行为不能靠法律包打天下。但是,只有文明的法律,才可能有文明的公民。这并非是“泛法律主义”,而是法律应当承担起的工具理性作用。立法禁止并细分“到此一游”的法律责任,已经无需再等了。(法制日报)

  公共物品,请勿触碰

  方旭东

  南京未成年人丁锦昊绝对没有想到,他旅行途中留在埃及神庙的一处题字“丁锦昊到此一游”,竟让自己暴得大名,不仅累及父母,连母校也跟着遭殃。“一人犯罪,株连九族”,这句古谚,在互联网时代,以一种奇诡的方式获得了延续。

  早知有这样的严重后果,无论是丁的父母,还是丁本人,恐怕都不会让这样的事发生。事到如今,悔之已晚。然而,在旅游景点或公共建筑留下“到此一游”字样的,丁锦昊不是第一人。而且,我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即便有一天,这类留言真的绝迹了,我认为,那也并非因为人们失去了这样的冲动,而主要是慑于惩罚的结果。这是为什么呢?

  不用特别留意就会发现,猫、狗等动物会在自己的活动范围留下排泄物。动物学家告诉我们,这是动物宣示“主权”的一种行为。如果这只动物恰好会写字,那么,它在留下排泄物的同时,再题上“××到此一游”的字样,应该不会让人感到意外。君不见,齐天大圣孙悟空与如来佛斗法时,就曾在五指山痛快地撒了一泡尿,且题上一句“齐天大圣到此一游”。《西游记》虽是虚构,但吴承恩对猴性的描写却是相当写实的。

  按照达尔文的说法,猴子是人类的远祖。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这种宣示主权的行为倾向,依然顽强地保留在人类本性中。当然,要说一点都没有进化,那也不对。毕竟,人类已经不好意思像孙悟空那样留下自己的排泄物。

  如果说在公共建筑上乱涂乱画是一种陋习,那么,这是一种世界性的通病。在欧美,此种行为亦随处可见,其形式五花八门,统称为“涂鸦”,而喜欢制造这类行为的人则被称为“涂鸦爱好者”。

  2009年4月美联社的一则报道说,纽约市警方指控一名女士至少在六节地铁车厢上用漆喷写自己的签名,造成6000多美元的损失,警方称,她及男友的足迹还遍布欧洲,在包括伦敦、巴黎和马德里等地的地铁上大肆涂鸦。事实上,纽约当局为涂鸦行为所困扰,由来已久。1989-1994年,纽约市交通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前后花了整整五年时间才将6000辆地铁车厢上遍布的涂鸦痕迹清洗干净。

  丁锦昊在有3500年历史的埃及卢克索神庙浮雕上写字,究竟造成了多大经济损失,如果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话?迄今为止,埃及有关部门尚未给出一个官方说法。因此,目前针对丁锦昊的所有批评,基本是将其置于道德法庭上审判。也许,将来有一天,出现这样的事,等待当事人的就不只是道德审判、舆论谴责,而是法律制裁与经济赔偿。

  从法理上来说,在公共物品上题字或涂鸦的行为之所以是错误的,重点不在于题字或涂鸦的行为本身,因为它也许是根深蒂固的人性的一部分,而在于这个行为施之于公共物品。换言之,如果这类行为实施的对象是当事人本人的私人财物,它就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因此,重要的是,要让公民从小就了解公共物品不得据为私有的道理。

  反观现实,不得不说,国人对于公共物品的不可私有性的意识是非常淡薄的。比如,农民承包土地中的公共道路部分总是不断受到两边承包人的蚕食而日趋狭窄;城市公寓楼中的楼道总被各个住户堆满私人物品。在上海一些老的公寓楼,存在一个常见的现象:很多居民出于防盗考虑都将自行车摆放在楼道,使得原本不宽的楼道变得更加难以通行。至于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场所,虽明令禁止拍照,但很多游客还是拍个不停。这里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以为公共物品就是人人可以用之,如果自己不用就是“吃亏”了。

  另一方面,公共物品的“无主”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个人侵占公共物品现象的发生。当公共物品遭到某些个人侵占时,由于缺乏具体的权利拥有人,从而不会及时出现权利维护行为。公共物品受到个人侵害,与公共物品的维护及管理的不力有密切关系。事实上,在丁锦昊案例中,埃及方面的导游也解释称,刻字行为之所以能得以实施,与卢克索神庙管理方的监管不力有很大关系。

  反之,如果监管得力,则情况大为不同,比如,丁锦昊事件后,国内一些世界文化遗产单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馈,最近几年游客类似的题字有所减少,因为园方加强了文物保护工作,如北京十三陵的工作人员表示,近年来,游客在园内写字、刻字的现象明显减少,主要是因为园内的一些重要文物派有专人看守,一旦发现有人在文物上刻字,会立即报警,按照毁坏文物走法律程序。(东方早报)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