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澄清正名方显“为担当者担当”
梁建强
干部遭遇不实举报甚至恶意诬告,应该如何处理?今年以来,新疆、贵州、浙江、吉林、湖北等多地出台澄清不实举报、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以及处置诬告陷害等行为的相关规定,受到各界关注。及时为“被抹黑”的干部“正名”,不让干事的干部流汗又“流泪”,切实体现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卓有成效,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干部”的相关线索深挖彻查,形成了强大震慑效应。但与此同时,也有少数人为达到个人目的,采取通过不实的投诉举报方式诬陷他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个人名誉,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也背离了信访举报初衷,浪费了行政资源,恶化了地方的政治生态。来自湖北省纪委监委的一项专题调研显示,恶意诬告可谓是五花八门,有的故意捏造“问题线索”,借信访举报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有的在换届考察前夕,故意制造“黑料”,给他人“使绊子”;有的因为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肆意造谣中伤他人……
不实举报中,很多涉及的事情虽然不大,但因为举报内容有意含糊不清,完全调查清楚殊为不易。“一封信、几角钱、查几年”——基层群众的调侃,正是这种状况的真实写照。一些地方,对于被举报的干部,在干部被考察的关键时刻,简单粗暴选择了搁置使用;也有的地方,久查无果,最终不了了之。放任此种现象存在,容易让受到诬告的党员干部“寒了心”“泄了气”。蒙受“不白之冤”的干部,难免会背上“思想包袱”,在工作中多了很多顾虑,甚至在担当作为方面受到影响。
为负责者负责、为担当者担当,建立常态化的澄清、“正名”机制,尤为必要。为实干者“撑腰”鼓劲,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担当作为的体现。一些地方,通过召开澄清会、出具书面说明、向党组织进行通报等方式,为干部消除不实举报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帮助被诬告、错告的干部卸下思想担子,释放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正向激励效应。
做到澄清、“正名”的同时,对于故意诬告、陷害的行为也绝不能放任。部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探索实施了“对查实确属诬告者,通知诬告者本人并向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的立案调查”的方式,值得借鉴。
还清白者以清白,让诬告诽谤者不敢肆意妄为,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更好地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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