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售楼广告,立规之后要严查
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售楼广告画出一道更清晰的红线。
《通知》对售楼广告提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要求。比如,不得出现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就内容而言,诸如此类的禁令只是对既有法律法规的重申。不过,相关部门在这个所谓的楼市“小阳春”,能及时而刚性地作出这样的重申,坚定地对售楼广告违法宣传、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说“不”,不仅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呵护,也显示出一份“房住不炒”的决心。
更值得肯定的是,经由这次重申,一些“禁令”因被细化而拥有了更多的操作性。如在重申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商品房不得利用学校、地铁等市政配套设施方面做相关广告宣传,销售人员也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学校及市政配套设施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方式诱导欺骗购房人。
事实上,房地产企业以学校、地铁等市政配套设施为噱头,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事例并不鲜见。比如济南,前段时间就有一处楼盘,房地产商在没有任何签约文件的情况下,就向购房者宣称小区规划的小学、初中为名校。当耗费巨大资金购买的商品房未达到广告宣传中的要求时,买房者的愤怒可想而知。可以说,《通知》的这项规定,从源头上发力,杜绝房地产商再给消费者“挖坑”。相信,有了这些更清晰的硬杠杠,售楼广告会更规范,商品房推销会更靠谱。
更何况,《通知》不仅明令相关企业限时进行自查整改,还明确表示将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严加查处。
但也应该看到,对规范售楼广告而言,仅有这些是不够的。事实已反复证明,这样的事不能指望相关责任主体的自觉自律,更多的要靠相关部门的监管。如果不在执行层面下足笨功夫,即便画出来的“杠杠”再硬再细致,也无济于事。很可能,风头上大家很“克制”,风头过后,一切照旧。由此,也就不难理解,这些年,不少地方都出台过规范房产广告的文件,但效果并不那么理想。
究竟如何下足这种笨功夫,也许要有一个摸索的过程。至少,以下几点是值得积极尝试的。其一,在严格明察的同时,强化各种暗访。借助认真细致的暗访,关于房产广告的各种问题并不难发现。其二,畅通渠道,鼓励消费者或“内部人”举报。其三,强化细化合同管控,将相关企业“忽悠”的内容强行“嵌入”合同文本。这样,不仅更有利于消费维权,也可倒逼相关企业“实话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