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不能影响央企与民企合作
昨天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透露,对标对表国务院有关要求,中央企业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已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督促所监管的央企,力争在今年6月底前清偿剩余全部无分歧账款。(相关报道见A3版)
据悉,央企作为甲方,目前与民营企业在执行合同近700万份、金额超10万亿元,共清理出逾期欠款1116亿元,占在执行合同金额的1.1%。截至1月末,已清理清偿拖欠的民营企业账款839亿元,清欠进度75.2%。
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是长期以来央企一直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方面,说明央企与民企的合作比较多,合作的规模比较大,范围比较广;另一方面则说明,一些央企在与民企的合作中,有点高高在上、居高临下的感觉,没有把民企当作真正的合作伙伴和市场主体,在合作过程中没有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原材料需求和产品销售,及时交付工程款、项目款、材料款、工资款等,造成民企被拖欠的资金规模较大。特别是一些经济实力不是很强的民企,在央企的拖欠下,很多都陷入困境,甚至不惜借用高利贷维持。
按理,按照合同,民企可以依法向央企追收欠款,实在不行,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由于央企占据着强大的资源,拥有强大的实力,可以提供给民企的项目、工程、原材料供应、零部件配套等很多很多,民企一般不敢得罪央企,担心以后拿不到工程和项目,拿不到原材料、零部件供应等方面的合同,只能忍气吞声,默默地承受欠款之苦。
国资委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央企拖欠民企的账款进行清理,维护民企的合法权益,显得非常必要。清偿839亿元拖欠的账款,等于为民企增加了839亿元的资金输入,否则这些都需要民企通过各种融资渠道去筹集,且融资成本很高,将造成很大的负担。
虽然说“欠账还钱,天经地义”,但由于长期养成的习惯,不仅一些央企拖欠民企的账款,一些民企也拖欠其他所有制企业包括民企的账款,所谓“三角债”,大多是这样形成的。所以说,民企面对央企的清偿资金,自己也要主动清偿拖欠的其他民企的欠款,逐步减少“三角债”。只有都主动清偿债务,债务的规模才会越来越少,资金的运转效率才会越来越高,才能腾出更多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创新和投资新项目等。
清偿民企账款,对央企来说必然要承受一定的资金压力,增加企业的成本开支并减少利润。对此,央企一定要客观看待、理性处理,切不要归咎于民企,把“怨气”撒到民企身上。一者不能因为清欠,就停止或减少与民企的合作,尤其是与清欠企业的合作。此次清欠,是国务院的要求,也是国资委的具体目标,并不是民企“告状”的结果,不能把“气”撒到民企身上,央企要从自身找问题,今后尽可能地少拖欠民企账款。再者,央企也要主动配合,在央企之间实行自我清理,减少彼此之间的资金占用,给民企等带个好头。更重要的,要做到不再增加新的拖欠,不要重视了就清欠,风头过了又继续拖欠,甚至变本加厉不可收拾。
清理拖欠民企账款,不只是因为民企出现了融资难等多种困难,更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需要,是央企和民企共同走市场化之路的需要。如果市场主体之间不能保持平等关系,对市场竞争也会起到不利作用,会影响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央企的目标应当放在国际市场,而不能处处与民企争利。除央企之外,地方国企也要主动清偿拖欠民企的账款,尤其是政府融资平台,不能久拖不决,让民企无力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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