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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重典打击损害法治的虚假诉讼

2018-12-03 14:53: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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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浙江省温岭市一家海运公司老板陈某名下的三艘船,长期在李某的海上油品经营部加油,欠下300多万元的油款难以偿还。陈某提出,其中一艘船由于一起合同纠纷,可能会被拍卖抵债,建议把所有油钱都算到这艘船上,以拍卖所得的钱还油款。法院查明陈某和李某合谋伪造加油欠款单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今年9月,陈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利用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是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案件一般与财产有关,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纠纷等方面。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用重典打击假法律之名损害法治的虚假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法、最高检两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列举了各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法律保障。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增强办案责任感,提高虚假诉讼的甄别能力水平,全面客观地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从维护法律尊严、法官形象的高度来审视虚假诉讼案件。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社会诚信,各级法院要敢于担当,对查证属实的虚假诉讼依法严厉打击,坚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制裁,让虚假诉讼无生存土壤、无立足空间。

责任编辑:张佳伟
新闻关键词:虚假诉讼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