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伟:网约车新政谈不上包容度,应更鼓励创新
最近人民网有篇文章谈到网约车的包容度问题。(编者:http://www.sohu.com/a/247388235_161795 人民网发布网约车包容度排行榜:有城市政策过于严苛“逼死”司机)不同的城市,采用了不同的政策,导致了不同的结果。
可见,包容度,是一个很模棱两可的词汇。包容谁呢?包容平台、传统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包容监管当局,还是包容司机跟乘客,还是都包容?还是有厚此薄彼?
所以包容度一词,不是追求社会福利极大化的公共政策决策的出发点,它是个含混不清的说法。
就我个人理解关于网约车的问题,作为一个严肃的公共政策决策的过程,我们应该从多方面来考虑。而现在网约车的各种规定看起来都不像是一项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
产权不能免于竞争,新政当有利于创新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的是,一项公共政策的决策,是为了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是任何一个公共决策的出发点。
因此,关于网约车,无论是旧规还是新规,至少会涉及到监管部门、传统的出租车公司、新型的网约车公司、司机、乘客,甚至是运营车辆等多方面的问题。
只有我们考虑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创新,多方共赢,并且基于规则才能够使得这项公共政策的决策。更加透明,有效。从而使得各方获得合理的法律法规的保护。
关于网约车的第一个问题,我把它形容为“产权不能免于竞争”。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当Uber在美国境内遭受到传统出租车公司的诉讼时,美国的一位法官叫波斯纳,给出了这样一个特别著名的判断。
也就是说,既有的产权秩序并不能够避免来自于市场的竞争压力,这是公共决策的出发点。有利于市场竞争,有利于创新,有利于以更富有效率的方式提供更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这是使得社会经济不断进步的长远落脚点。
所以,当我们看网约车新规的时候,要看这个新规是有利于创新还是不利于创新。
关于“产权不能免于竞争”,起码的一个出发点是:网约车和传统的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网约车将有可能导致传统出租车公司的营运收益和市场份额下降,并且将导致出租车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的价值下降。
在上述Uber案例中,波斯纳法官认为,这些传统出租车公司价值的下降,和出租车许可证价值的下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如果市场的竞争是有利于创新,有利于提升社会福利,那么这种创新应该是被鼓励,而不是被禁止或限制。
我们可以比较一下这个例子:曾经传统的美国邮政使用的是马车,由马车夫去送信。
在美国邮政发展到最高峰的时候,大约有十分之一左右的耕地是用来种植邮政系统马匹的饲料。当时美国的邮政系统,从马车夫、马车的维护、马匹的饲养,到种植饲料的农民,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就业群体。
所以,当机动车开始出现取代马车的时候,邮政效率提高了,邮件传递提速价格下降,不过就邮政行业来讲,吸纳的就业人口反而下降了。
到今天回过头来看,难道我们能够说,由于机动车的出现,使得用马车送信的邮政系统遭遇到了冲击,那么机动车就不可以进入邮政系统去使得这个行业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了吗?
同样基于这样的思维,如果网约车是一个未来的趋势的话,那么我们就得反思:行政部门对于出租车许可证的价值,对传统出租车公司的价值的认定是不能够免于竞争的。尽管这种来自于网约车平台的竞争有可能导致这个传统产业被颠覆和冲刷。
这种被创新颠覆和冲刷导致传统产业的边缘化,甚至是利益收缩的情况,在中国已经频繁的发生,例如说电报行业已经消失了,固定电话也在逐渐的消亡当中,甚至像传统的电信运营商,也受到了来自有流量营销能力的平台的冲击。
因此,我们理解网约车新规的一个应该的出发点,就是要有利于创新和社会福利极大化,同时使得这种创新必须是有秩序的。
新政应维持竞争秩序
当网约车行业出现之后,一定意味着传统的出租车公司既有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和价格中存在的缺陷暴露出来。导致消费者不能够对现有传统行业所提供的出行服务感到满意。因此,才会有更多服务的数量、质量,以不同的价格投入进来。
那么这个时候我们需要考虑的是,新进入者导致了这个行业的竞争秩序有怎样的变化?以及新入者和这个行业当中传统的出租车公司是怎么对出现服务进行定价的。
因此,公共政策需要考虑的第二个问题,就是竞争秩序和集中定价问题。
那么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的出租车公司,都是由政府发放许可证而形成的。这事实上是一个区域市场的我们称之为行政垄断。
当网约车进入市场之后,近年来逐渐发展到今天。也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垄断,这个可能是几家公司形成市场竞争之后的寡头垄断。
我们知道,竞争垄断和行政垄断还是不一样的,行政垄断的效率通常更糟糕。所以两者之间非得要做出一个选择的话,那么消费者可能更愿意选择竞争垄断,它仍然受到市场的制约,而不是行政垄断,它通常仅受到权力的制约。
因此,主管部门作为一个公共管理部门,需要考虑的是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有没有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比如说网约车是不是使用市场补贴的方式以低价招揽客人等等,导致市场的过度竞争和服务的过度投放。
另外,在竞争进入中后期阶段的时候,是不是有可能形成垄断竞争?比如某一家出租车公司,无论它是传统的还是网约车,在一个区域市场上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过大,以至于排斥了其他的行业竞争者。
过度竞争和倾向于完全垄断竞争,对消费者和行业来说长期都是不利的。
那么,公共管理政策必须维持这个行业的一定程度的适当的竞争,同时要保持防范过度的恶性的竞争和过于集中的垄断。还要考虑竞争之后所形成的定价机制。
平台的定价是非常特殊的。
网约车平台和我们在其他行业当中所见到的平台“异曲同工”:比如说支付行业的Visa、Master,就是支付平台;Windows,就是软件操作平台。Visa、Master、Windows在西方司法系统中都遭遇到了反垄断诉讼。
诺贝尔奖获得者斯蒂格里茨曾反复说过,要证明Visa具有垄断的嫌疑,要比证明Windows具有垄断嫌疑,在技术上和市场上,难度都大得多。
同样的,关于网约车要证明它存在明显的市场竞争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尽管网约车并非出行的唯一选项,可替代性很高,比如其他网约车产品、自驾或公共交通。
那么,各个国家对于新型的网约车平台,或者是移动支付平台所形成的定价都有一种说法叫做:集中定价。
集中定价是什么意思呢?比如说中国银联所规定的信用卡的扣率就是一个集中定价,按照价格法需要进行价格的听证会。
网约车跟司机所形成的提成比例也是一个集中定价,其本质上和银行卡扣率、和传统出租车的定价并无差异。
因此,如果说传统的出租车定价需要召开听证会的话。那么新型网约车从公共政策角度,它的定价其实也是不能免于听证会的。
平台公司必须证明,为什么它所收取的司机营运收入的某一个百分比,是合理和有利于社会福利极大化的,是覆盖平台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的。
所以,现在来看,网约车新规根本就没有涉及到市场的竞争秩序和有效性问题,也没有涉及到集中定价问题。
当然滴滴目前提供的商品属于市场商品还是公共服务,还值得商榷。
新政对司机缺少包容度
现有的网约车规定,对于网约车司机基本谈不上包容度,可以说是非常之薄弱,基本上就是一个准入限制的问题。
举个例子,在某个城市里必须具有某个城市的户口,然后从才能从事网约车司机这个职业。我不知道援引的是哪条法律法规导致劳动力市场的分割。这是不是行政的自我授权?我个人是非常高度怀疑的。
而对于网约车司机的行业的准入资质、限制性条款及劳工保护,现在的规定当中都是语焉不详。
什么叫做准入资质呢?例如说传统的出租车司机资格可能是需要考试的,还需要提供比如说无犯罪记录等等的的一些资质。那么传统出租车司机和网约车司机他们所提供的最终的服务都是出租出行服务,也就是说本质上提供的服务是一致的。
因此,网约车司机的资质要求和传统出租车司机之间的行业准入要求,两者之间的职业许可资质应该不存在显著的差异。
当然,户籍方面是不是要存在差异,我觉得要打一个问号,因为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可能是不好的。比如,你在西方国家拿了工卡,应当是可以在各个州自由迁徙和执业。
此外,在司机的权利和责任、消费者保护、运营车辆标准,等更细致化的问题上,网约车新规都没有涉及到。
多方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这仅仅是我们观察到的网约车新规的一系列问题。
网约车新规更像是一个习惯使用权利的部门,习惯了传统思维的部门,在他们的眼睛里没有网约车司机、没有消费者。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也并不存在所谓的传统出租车公司或者是新型网约车公司。
而没有公共决策的基本的原则和出发点,运用权力任意的肢解和定义市场,是最让人不安的。对这样的行政法规不应该有什么包容度,应该推倒重来。
网约车主管部门最重要的是,应该理解公共决策是为公共服务,不是一个行使权力的部门寻租过程。而应是一个新兴服务型政府,基于社会福利极大化和鼓励创新,维护市场,来推动改善公共服务的过程。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知道网约车新规应该怎么去重新形成传统出租车公司、新型网约车公司、司机、消费者等多方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合理框架。
如果没有这样一个透明的公共政策过程,没有这样一个公共决策为各方服务,就难以达到鼓励创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更遑论如何使得司机劳有所得、使得消费者付出了对价之后得到更有效及更好的服务。
故而,使得创新型的平台公司与传统的出租车公司都能够得到好的投资回报,从以程序正义维持整个社会福利极大化的角度去出发,才是比较好的一个决策。
所以我们理解公共决策是一个艰难的多方利益、权利、责任平衡的过程,而不是一个权力任意定义的过程。而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网约车的问题,更多地是行政权力的任意定义和肢解,很多本质问题都没有涉及到,让人非常失望。(据微信公众号阿尔法工场)
作者:钟伟(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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