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环之歌》被诉的警示意义
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诉至法院,要求三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据悉,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6月20日《新京报》)
需要注意的是,《牡丹之歌》著作权方这次不是起诉著名相声演员岳云鹏在几年之前改编演唱并红遍大江南北的《五环之歌》,而是起诉最近岳云鹏为美团演唱的广告歌曲《新五环之歌》,认为《新五环之歌》这首广告歌曲侵犯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虽然《新五环之歌》与《五环之歌》这两首歌都是由岳云鹏演唱,都改编自《牡丹之歌》,但这是歌词完全不同的两首歌曲。
从法律角度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改编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换言之,改编他人的歌曲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和同意,不能未经许可肆意改编他人作品,这是行使改编权的基本前提。否则,就侵犯了他人作品的改编权。
再者,就歌曲这种艺术形式而言,原唱歌手对歌曲拥有的是播放权和表演权,歌曲的词曲改编权则属于原创词曲的创作者。换言之,对歌曲进行修改、改编,不是得到原唱许可即可,必须得到原歌曲的词作者、曲作者的共同授权,缺一不可。
岳云鹏当初改编创作《五环之歌》时有没有得到《牡丹之歌》著作权方的授权和许可,我们不得而知,但从《牡丹之歌》著作权方一直没有起诉《五环之歌》的态度来看,或许跟《牡丹之歌》原唱蒋大为老师一样,许可或默许了这种改编行为。但这并不等于岳云鹏就可以滥用他人默许的改编权,随意、多次改编、乱改《牡丹之歌》。
实际上从蒋大为以非正式方式许可岳云鹏改编《牡丹之歌》的初衷和出发点来看,是为了艺术。而且,只是允许岳云鹏将《牡丹之歌》改编成已经红火的《五环之歌》,没有允许岳云鹏将《牡丹之歌》改编成其他歌曲。但这一次,岳云鹏或者与之存在商业合作的美团,将《牡丹之歌》改编成的是一首广告歌曲《新五环之歌》,与艺术毫无关系,完全是商业行为,这实质上是把别人当初的善意当成自己耍流氓的资本。
岳云鹏作为著名的相声演员,理所应当清楚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进行艺术创作时必须把保护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摆放在第一位,不能为了商业利益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新五环之歌》因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而被起诉,其警示意义不言而喻。一方面,警示文艺工作者在改编创作作品时,一定要尊重他人的改编权,要在得到授权的前提下进行改编创作。另一方面,警示文艺工作者在得到著作权方授权行使改编权后,不能滥用改编权,要在著作权方的许可范围之内合理行使。这需要双方签订一份详细的改编权授权许可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