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验收不是拖欠工资的理由
投资数千万元的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中医医院门诊综合楼5年内断断续续施工,2016年终于竣工后,却因手续不全一直无法验收。施工方以工程未验收、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拖欠百余农民工近两百万元工资(1月1日《华商报》)。
每年这个时候,农民工被欠薪问题都会集中爆发,而“治欠保支”也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年底的重要任务之一。去年12月,人社部会同发改委等12部门再次发出紧急通知治理欠薪。就上述案例而言,能否在春节之前让百余农民工拿到被拖欠工资回家过年,值得关注。
施工方之所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理由是“工程未验收、工程款未结清”,类似理由过去在相关案例中已经出现过多次。也就是说,工程建设领域是欠薪的高发地,而“工程未验收”又是欠薪的常见理由。其实,施工方以这种理由为自己开脱,根本就站不住脚。
这是因为,“工程未验收”完全是建设方、施工方的责任,与干活的农民工没有一点关系。从表面上看,“工程未验收”与农民工被欠薪之间存在逻辑关系,即工程未验收导致工程款未结清,施工方没有钱支付农民工工资。
众所周知,施工方与农民工之间是一种劳资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既然农民工已经干完活了,就应该领取自己的劳动报酬。至于工程未验收或者施工方与建设方的纠纷,这与农民工无关。因此,类似案例中即使“工程未验收”是实情,也不能作为拖欠工资的理由。
如果施工方以“工程未验收”作为欠薪理由,而有关方面又认可这种理由,那么这等于把工程建设方、施工方的责任转嫁到无辜的农民工身上。而由于解决“工程未验收”比较复杂,工资会被拖欠很长时间。所以,有关方面绝不能认可、支持这种欠薪理由。
再从政策制度层面说,即使工程未验收、工程款未结清,也不应该出现欠薪,因为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早就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陕西的标准是,依据建设单位社会信用度,向其收取工程投资总额0.5%至3%不同额度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旦出现欠薪,应该用这种保证金来垫付。
令人遗憾的是,部分农民工2015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至今还被拖欠着。这等于是说,在之前的治理欠薪行动中没有得到解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也没有起到保证作用。如果治理欠薪行动和保证金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恐怕就走了过场或者沦为一种形式。
据悉,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多次对工地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施工方逾期不执行,他们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看起来相关部门似乎尽职尽责了,但有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长达两年多时间,这又该如何解释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否落实,也值得追问。
虽说公安机关已经办理此案,当地卫计部门负责人也称,正与施工方进行协调,尽快督促支付。但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因为施工方未必会乖乖支付欠薪。目前,我国已经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并出台了司法解释,唯有严格依法处理,才能保障农民工权益。
同时,这一案例也提醒有关方面加强工程监管,因为涉事项目至今还没有办下施工许可证。在没有得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这一工程却干了多年而且已竣工1年,这种违规建设行为也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