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教科书式耍赖” 法律也无可奈何?
评价治理“老赖”的成效,不是看黄某这样的极端情况,而是看整体的效果。但推动对“老赖”的治理,需要从黄某这类极端案例中寻找动力。
遭遇交通肇事两年后,一直没拿到赔偿,受害者的儿子无奈之下,以“教科书式耍赖”为题,在网上曝光了女司机黄淑芬的行为。两天后,河北唐山中院决定对黄淑芬拘留15日。媒体获得的拘留决定书显示,唐山中院称,他们在执行赵香斌申请黄淑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淑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民诉法规定,决定对黄淑芬拘留15日。(澎湃新闻11月27日)
耍赖不可怕,可怕的是还理直气壮。一边是被一场交通肇事拖垮的家庭和亟待救治的受害者,一边却是交通肇事者对责任的不管不问,甚至大言不惭地叫出“我就是人品有问题,你在这说有啥用”等跋扈之语。于这样的案例面前,复杂、多元的舆论场,也罕见地“统一”起来,形成对“人品有问题者”的一边倒批评。这是世道人心的基本面,也是一个有着正常是非观的社会的正常反应。
只是,这样的案例,谈人品、道德、世道人心是必要的,可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有网友追问“生而为人怎么能坏到这种程度”,其实更该追问的是,法律真的拿这样耍横的人没办法?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舆论曝光后,法院就以黄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对其实施15日拘留。由此也说明,黄某的错误从其决心做“老赖”的那一刻起,其实已经上升到法律问题,而不再是简单的“人品”问题。那么,在受害者家属迫于无奈不得不选择舆论曝光来维权前,司法部门对黄某的一系列绝不执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是否做到了充分而及时的干预?正常司法程序的启动,为何要等到舆论倒逼?
虽说司法执行难目前仍是一个有着普遍性的问题,可即便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黄某“教科书式耍赖”也很难说完全是钻法律的空子。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限制高消费令”规定,“老赖”不得乘坐飞机,不得购置汽车,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不得出国出境——这些理应被限制的行为,却在黄某声称自己没钱时“照做不误”。不难设想,假如“限制高消费令”能够落到实处,至少黄某的耍赖不会显得如此轻松。即便黄某此前还未被认定为“老赖”,但针对这种具体情况,“限高令”的介入就该提前,以充分压缩“老赖”生存的空间。
此外,案件审理过程中,包括黄某“离婚”“赞助女儿买房”等在内的一系列涉及财产的操作,是否构成了恶意转移财产,司法部门也有主动调查的必要。就这些细节来看,黄某的做派或不只是让人见识到了人品的“坏”可能抵达的程度,更照见了当前一些法律执行和制度上的漏洞。
像黄某这般把老赖做得如此理直气壮、心安理得的或许只是极端个案,可林林总总的执行难现象却不少见。在这一大背景下再来看黄某的表现,除了谴责败坏的人品,更应将之视为对治理“老赖”敲响的警钟。一方面,无论“老赖”的具体表现方式如何,是“低调”还是跋扈如黄某,所有“老赖”都只有程度之别,而无本质之差,在治理层面都应该予以同等的重视;另一方面,评价治理“老赖”的成效,不是看黄某这样的极端情况,而是看整体的效果。但推动对“老赖”的治理,需要从黄某这类极端案例中寻找动力。
法律是公民维权最后的手段与依靠。虽说法律不是万能的,但对“教科书式耍赖”,法律若无可奈何,只能说社会的正义、公平维护机制仍显得过于薄弱,给予了耍横者不该有的社会空间。黄某的表现或不具广泛的代表性,可越是在这样的非典型遭遇中,越能让人清晰地看到,类似的人品坍塌和司法执行不力发生在任何一个受害人身上,都意味着个人的灾难和正义的失效,法律不应该拿这种超出社会应有宽容限度的行为没办法。当然,仍有必要提醒的是,这里讲的对于黄某的惩罚,应该克制在司法范畴之内,舆论谴责和呼吁惩罚属正常,但必要的度还是需要的。(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