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父母告自己才能回家”有些无厘头
随着春节假期的临近,“常回家看看”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再次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
据1月17日《法制日报》报道,在异地工作的李新(化名),已经两年多没能回家看望父母了。为了能回家看一眼,他不惜主动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成为被告,最终拿着法院的判决才请了假、回了家、看了爹妈。
最终也没有弄明白这位李新究竟是何用意,怎么是“让父母告自己才能回家”呢?已经两年多没能回家看望父母了,究竟是工作需要根本就没有时间,还是老婆不让回家,还是自己不愿意回家?“让父母告自己才能回家”,究竟是为“奉旨回家”找借口,让回家“程序正义”,还是根本就不愿意回家,这样的“常回家看看”还有意义吗?
“让父母告自己才能回家”, 结果就“如愿以偿”了,在此不得不说法院这个“老好人”做得值,如果能够“辛苦我一个欢乐千万家”何乐不为呢?关键是李新是个明白人,本来就“他有心我有意”,法院判决是在做“老好人”,李新是“半推半就”“就坡下驴”,如果要是换了别人,会不会高高兴兴地请了假、回了家、看了爹妈?会不会“把马一催溜了圈”,或者就像五子女被判“常回家看看”,只在门口“看看”不进门,就真的很难说了。
“让父母告自己才能回家”,遇到这样的事当然“顺水人情好说话”,一旦有人不认这壶酒钱,尤其在“常回家看看”对 “常”既没有量上的标准,更没有对“看看”做“质”的要求的情况下,我看法院还是不要傻傻地做这样的“老好人”。
首先、从证据采集的角度上来看,“常回家看看”是针对家庭问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现实生活中无法从实质上去考察家庭成员到底有没有忽视冷落老年人,证据收集难度大。一旦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让法院非常尴尬。
其次、即使不常回家看看证据确凿,一旦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敷衍,也收不到应有的效果,所谓“捆绑不成夫妻”“强扭的瓜不甜”,这个时候给人家老人说,“他不执行俺也没有办法”, 这个时候就不只是尴尬的问题了,这就有失法律的尊严了。
为人子为人女“常回家看看”不仅是应尽的义务,为人父为人母同时也是做给自己的子女看,这就叫上行下效,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这个问题上,不仅要“哪里打断哪里找”,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常回家看看”入心入肺,更要从法律上进行严格的界定,有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法律才好介入,否则“横看成岭侧成峰”,即使“常回家看看”入法,也只能是不了了之。
文/韩玉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