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宪法解释”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宪法解释的重要性已经凸显出来了。因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而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较强的纲领性、抽象性,所以,要把宪法在具体实践中运用起来,就需要首先通过解释把宪法的含义明确化、具体化。但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却存在截然相反的看法:有人认为,宪法在实践中被虚置了,并且主要的原因就是缺少宪法解释实践;有人却认为,宪法并没有虚置,立法行为就是一种宪法解释。那么,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有这么大的差异呢?这还要从宪法解释来谈起。
从字面上理解,宪法解释就是把抽象的宪法规范,尤其是把其中隐含的宪法精神明确、具体表达出来的过程。从最广义讲,任何一个宪法上的主体根据宪法的要求行事,也就是对宪法的一种解释。只不过,不同的主体作出的解释性质和效力是不同的。比如,立法机关对宪法解释最终也还是抽象的,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中的解释才是一种具体的解释。但在效力上,只有有权解释主体作出来的解释才具有最终的效力。也就是说,每个宪法主体作出的解释只有在其职责范围内才有效,比如司法的解释只有在其行使审判权的个案中才是有效的,而超出其职权范围,如脱离个案就无效了。当然,对这些主体所作解释产生争议时,就需要由最终解释权的主体来认定,如果最终解释主体认定其行为是超出或违背宪法的,就应作出违宪的裁决。从这个意义上讲,最终的宪法解释权实际上就是违宪审查权,最终解释的效力也是以违宪审查权作为后盾的。
我国宪法把解释权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它既是立法主体,也是有权解释主体,立法权与解释权是合一的。它的立法行为既可以看成是作为立法机关的职责行为,也可以看成是宪法解释行为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但这一安排会遇到两个问题:其一,由于立法是违宪审查最主要的对象,因此,由其行使最终的解释权就会产生自己审查的问题。其二,立法机关的解释仍然具有抽象性,在遇到具体的争议需要适用时,还需要法院进行适用解释。有人说,我国法院并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力,遇到需要宪法解释的,应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这种观点是有偏颇的。其实,适用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是法院的一项义务,也是其职责的一部分,这种解释本质上是司法权的一部分,并不一定需要交由立法机关来解决,即使交由立法机关解释了,最终还须由法院来适用。当然,由于法院的适用解释并不具有最终的效力,对于它的解释,全国人大可以通过解释案予以推翻,重新确认。若法院认为相关法律是违宪的,其不能进行违宪审查,应请求有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也就是说,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和非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应互相配合才能构成一个国家完整的宪法解释制度。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