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被自愿加班”受到约束
近年,关于工作过劳死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虽然劳动法对职工的休息权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很难落到实处,各种强制性加班仍大量存在。最近中新网对互联网企业的加班情况调查更令人惊讶:“996”竟成行业潜规则,在自愿加班的名义下,大多数超额劳动并无补偿。我认为,违规加班现象之所以成为顽疾,并非简单的法律保障不力、职工维权意识淡漠之故,而是源于深层权利关系的结构性失衡。
这种失衡首先体现在劳资权利关系的不平等。员工总是处于弱势一方,他们的职务晋升和待遇提升都掌握在单位领导和老板手里。单位根本不必以拒绝加班的名义进行直接处罚,只需在绩效考核等方面随便做点文章就够了。还有一个操作性问题是,强迫加班是长期的、具体损害并不明显的违规行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往往耗时费力,难有证据。这使职工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这种失衡也体现在职工休息权与其他利益关系的失衡上。在社会福利保障和收入水平难以达到让人享受更好的休闲时光的程度时,职工就会为了更为实际的生活目标而努力工作,休息权的意义也就不那么重要了。当然这不是单位侵权的理由,一些创业公司更是以成功梦想激励每个人拼命工作。可见,相对于获得更满意的职位和报酬来说,很多人并不怎么把加班当回事。
更进一步说,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企业成本核算已经无法为员工留出足够的休息时间。对互联网企业来说,这是残酷的市场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很容易向企业管理层让渡自己的休息权利。这时候强调休息权并不具有实质性意义,这个问题在餐饮、建筑、交通、物流等行业都有体现。
这种结构性失衡还体现在社会观念和制度保障层面。显然,勤勉奉献的社会工作观念与基于个人权利的法律规范构成明显张力,而前者目前仍起主导作用。另外,在对职工休息权的保障上,工会组织、仲裁机构都没有充分发挥其效用。
这些结构性失衡,使职工的休息权成为看起来很美的“画饼”。个人当然可以休息权至上,追求箪食瓢饮、清心寡欲的生活,但人是社会性动物,当休息权可能成为个人成功的障碍时,人们就不得不做出牺牲。可见,员工能不能得到应得的休息,并不单纯取决于自己的意愿。痛恨加班,而又不得不加班,便是当前的社会现实。
不管怎样,更多的休息是更幸福生活的保障,希望 “被自愿加班”现象能受到约束,“自愿加班”现象不断减少,最终达到“不许自愿加班”的状态。这不仅是职工休息权利的改观,更是整个社会进步的表征。(刘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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