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是“工作需要” 严主任咱别逗了好吗
作者:薛家明
原方山街道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严某,负责辖区范围拆迁及补偿工作。利用手中的权力,他虚构拆迁房屋资料,捞取了一套拆迁安置房,放在了亲戚名下。同时,他还伙同拆迁办的两个副主任,套取了拆迁补偿款43万元。更可气的是,在法庭审判中,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严某辩称都是因为“工作需要”。(8月18日 《现代快报》)
贪腐官员在法庭上的谢幕表演,一直都不乏噱头和槽点。这不,面对贪腐指控,严某抛出了一个新槽点“工作需要”说自己当时刚调到岗位不久,如果不接受,无论立足还是工作都很难开展下去。贪腐是因为“工作需要”,可能最具想象力的编辑,也编不出这样的桥段;即使是影帝级别的演员,可能也不会演的如此坦然。我们不得不对严某的演技和“创造力”佩服得五体投地。
其实,严某坚称贪腐是因为“工作需要”,无非是在为自己辩护,贪污补偿款是为了推进工作,自己不该受到法律惩处。但事实真是如此么?恐怕不值一辩。贪污拆迁款发生在,2005年至2006年严某担任拆迁办主任期间,而2010年严某听闻有同僚被调查,才慌忙还款。倘若真是因为“工作需要”,为何不及早归还?由此可见,“工作需要”只是幌子,个人需要才是里子。
应看到,“工作需要”导致贪腐,也为严某赢得了一定的同情分。但内因是变化的根本,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对官员而言,发生贪腐,最主要的原因是信仰缺钙、宗旨观念淡薄。而环境因素只是起次要作用的“外因”。俗话说:“酒不醉人人自醉”,试问,倘若严某不是“自醉”,谁会硬向其手里塞钱么?因此,“工作需要”造成贪腐只是一个伪命题,我们不应该拔高环境因素对官员的影响。
当然,轻看环境因素对贪腐的驱动作用,并不代表不重视不良政治生态对官员的影响。相反,“工作需要”造成贪腐,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现实的反腐提醒。相关部门一定要整治政治生态,严防不良作风荼毒官员的人生观、世界观。具体而言,有关部门一方面要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消灭官场中形形色色的潜规则。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厘清权力边界,制定权力清单,建构预防机制,剪灭不良生态的生存空间。唯有如此,“工作需要”造成贪腐,才能是一个纯笑话,引不起半点波澜。(薛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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