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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事后监督同样重要

2015-06-30 16:49:00 来源:西安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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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枫逸

  南京近日出台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与去年10月民政部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相比,南京虽然将主要照料人的年龄放宽到70周岁以下,但是却更强调寄养家庭、邻居关系和睦的环境,“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2次,本次婚姻应持续满2年。夫妻及家人不争吵打架”。(6月29日《现代快报》)

  根据民政部数据,全国困境儿童大概有数百万,其中以重度残疾儿童为主,也包括父母长期服刑或强制戒毒的孩子。因为长期没人管,困境儿童普遍存在着敏感偏激、孤僻冷漠、沟通障碍等问题。与被送到儿童福利院等机构相比,最好的教育矫治就是让他们回归健康的家庭,感受家的温暖。

  自去年10月民政部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后,南京在江苏省内率先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引发社会关注。其中,“离异不能超两次”成为争议焦点。有网友质疑,没有离异的家庭就一定和睦吗?离异后重新组建的家庭就一定不利于孩子成长吗?抛开离异次数和家庭和睦之间的关系不讲,应该看到,南京设置这一门槛,初衷是对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关于寄养家庭“关系和睦”的条件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出发点虽然是好的,但纠结于寄养家庭的客观条件,却犯了教条主义错误。

  对于困境儿童来说,一个理想的寄养家庭首先要关系和睦,能够给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其次是要有爱心,愿意付出更多的关爱。不过,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两个条件都是难以量化的。“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离异次数、婚姻年限,与家庭关系是否和睦并无必然联系。简单规定“离异不能超两次”,不仅有歧视之嫌,容易挫伤一些爱心家庭的积极性,同时也无法保证遴选出来的家庭都是关系和睦,有爱心的。

  判断一个人好坏,听其言不如观其行。同样,判断一个寄养家庭是否称职,事后监督和事前评估同样重要。与其纠结于如何在资格条件中对寄养家庭“画像”,不如把更多精力用于跟踪回访,实地了解寄养家庭的养育情况,维护寄养儿童权益。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寄养家庭的动态管理,对于不能有效履行寄养义务的,督促其改正;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的,依法解除寄养协议,并视情追究寄养家庭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加强寄养家庭监督,应积极引入第三方。此前,在涉外收养问题上,民政部门集送养人与审核机构于一身,导致个别地方福利院与人贩勾结,收购被拐卖儿童,或是将超生儿童强行抱走,送往福利院当成弃婴送养。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家庭寄养也牵涉到利益问题,政府发放的困境儿童生活费将发给寄养家庭。为此,必须改变民政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邀请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确保对寄养家庭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

  加强寄养家庭监督,还应让社会参与进来。寄养家庭是否称职,对寄养儿童好不好,其左邻右舍和社区居委会最清楚不过。有关部门应畅通举报电话,发动公众参与监督,建立起全天候“防护网”,确保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的行为第一时间被叫停,从而最大限度保障孩子权益。(张枫逸)

责任编辑:刘东青